为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协助人民法院中立、客观评估个人破产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的清偿债务能力(以下简称清偿能力),进一步创新和丰富本市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市破产管理署于2024年5月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估试行办法》),探索构建“政府组织+管理人调查+债务人陈述+专家评估”四位一体的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机制。《评估试行办法》自2024年6月18日试行,有效期即将届满。为持续保障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市破产管理署对《评估试行办法》进行了简易修改并续期,文件名称改为《深圳市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评估办法》的背景及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是中央赋予深圳的重大任务。自2021年3月以来,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引领和保障下,市破产管理署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持审慎稳妥的工作基调,协同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取得积极成效,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贡献了智慧和力量。为保障人民法院不断优化个人破产程序适用,让更多陷入债务困境的自然人有机会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实现经济再生,有必要建立中立客观且有公信力的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制度。
经过两年的试行,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制度在激发个人破产制度拯救和保护功能、促进诚信自然人经济再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制度的保障下,市破产管理署积极办理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案件,推动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制度从理论设计走向实践应用,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适度调减债务人偿债总额提供了重要参考。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制度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也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检验。2026年4月,“全国首批个人破产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案件”还成功入选2025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二、《评估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的适用
为有效平衡好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效用与成本之间的关系,《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就以下两类案件委托市破产管理署组织进行评估:一是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二是重整计划草案提出的债务清偿额度低于本金的案件。
此外,人民法院审查个人破产申请时,确需对债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也可以委托市破产管理署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信息化查询核对。
(二)关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
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由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开展。市破产管理署主要履行下列职能:一是会同人民法院建立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制度;二是组建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专家库,对专家库和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三是会同管理人做好债务人清偿能力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夯实评估工作基础;四是召开债务人清偿能力专家评估会议,组织专家就债务人清偿能力出具书面意见。
(三)关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的模式
1.组建评估专家库。关于专家类别,考虑到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主要涉及债务人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诚信状况、心理健康状况、收入支出及消费等情况,主要吸纳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心理健康、调解等方面专家。关于专家的资质条件,应当为具有良好专业能力,关心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熟悉相关立法及政策文件,且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专家。关于专家的遴选机制,主要通过自荐或者推荐方式产生。
2.建立专家评估机制。为进一步提升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开展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将组织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心理健康、调解等方面专家召开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会议。参会专家在听取各方面陈述及调查情况的基础上,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综合、中立、客观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供人民法院及债权人参考。
(四)关于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的程序
1.评估准备。为保障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市破产管理署需组织开展多方面准备工作。一是组织债务人、管理人面谈,了解债务人破产原因、破产经过、财产、收入、支出等各方面情况。二是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对债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化核对,实现债务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大额支出等300余项信息高效核查。三是组织调查。组织对债务人近几年银行流水进行全面核查,对于面谈、核查、核对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会同管理人作进一步详细调查,夯实评估基础。
2.抽选专家。为确保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市破产管理署将抽取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心理健康、调解领域各1名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负责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此外,《评估办法》明确,被抽选的专家与被评估债务人或者其管理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主动向市破产管理署提出回避申请。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被邀请专家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可以向市破产管理署提出回避申请。
3.组织评估会议。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会议由市破产管理署召集、专家组组长主持。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破产管理署组织专家推选专家组组长;(二)债务人陈述破产原因及经过、财产状况、收入状况、个人或者家庭支出状况、清偿能力等情况;(三)管理人通报债务人清偿能力调查情况;(四)市破产管理署通报债务人有关财产查询、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五)专家、债权人代表就有关情况进行发问;(六)专家组组长组织参会专家形成评估意见。
4.组织形成评估意见。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会议结束后,由专家组组长组织参会专家形成评估意见并签字。评估意见应当客观真实反映专家关于债务人清偿能力的结论性意见,经全体参会专家签名后提交市破产管理署。关于评估意见的效力,《评估办法》明确,评估意见作为人民法院审查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参考,但不能代替有关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及管理人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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