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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图文解读 政策咨询

来源: 日期:2019-07-3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印发了《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在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我省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范围、考核及公职律师事务所等规定,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处罚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实施办法》规定了公职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属公职律师的管理体制,赋予公职律师事务所协助管理职能,理顺专职公职律师与岗位公职律师的关系。《实施办法》还扎根于我省法律服务资源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专业人才稀缺的实际,作出“没有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人员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可以委托当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事务所承办公职律师业务”的规定,以使无法建立自己的公职律师队伍的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也能通过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公职律师获得法律服务。

  《实施办法》细化了公职律师的考核流程,规定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后,在每年三月份前汇总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进行备案审查。

  此外,《实施办法》扩大了公职律师的申领范围。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设立公职律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设立公职律师。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可以设立公职律师的范畴,进一步扩大了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范围。

  据了解,自2002年全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广东省开创了以公职律师事务所为依托,专职公职律师(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岗位公职律师(在党委政府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相结合的“广东模式”。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省有公职律师4186人,公职律师事务所(办公室)13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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