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1985年我国出入境人员为4079.6万人次,其中外国人329.6万人次,而2011年出入境人员达4.1亿人次,其中外国人5412万人次,分别增长了9倍和15倍。与快速发展变化的形势相比,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在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急需制定一部新的法律。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下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调整范围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同时,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二、出境入境管理法妥善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并将“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还将中国公民出入境专用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三、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华侨出入境管理优化调整
出入境管理法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明确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国人入出境服务管理
实施人才签证制度。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
扩大了过境免签适用范围。出境入境管理法还将外国人2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从空港口岸扩大至海、陆、空口岸,并授权国务院可以批准特定地区过境免签时间超过24小时。
完善了临时入境制度。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免签过境人员需要离开口岸和外国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入境的,可以申请临时入境。
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投资者等提供停留居留便利。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居留证件。
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绿卡”制度。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五、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境入境管理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确保指纹信息存储、使用安全,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法治意义】
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有两个:一是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二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两者必须兼顾,不可偏废。出境入境管理法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成功的重要改革举措、国际通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为下一步可能采取的改革措施在制度上留下了空间。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引入生物识别技术,既有利于保障出境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出入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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