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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汪洪:心系劳动者 常做“分外事”

来源: 日期:2016-07-0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汪洪(左)在工作中为市民解答问题。受访者供图

汪洪工作照。受访者供图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相比那些刑事大案要案而言,劳动争议案件显得十分琐碎而单调,案件标的多则几万,少则几百块,有时还经常遇到情绪极端的当事人。可就是这样的繁琐的小案子,作为法官的她总是设身处地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关注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寻求救济的苦楚,也关注每一个用人单位对公正司法的渴望,从不因为案件“小”而忽视办案的细节,她就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庭长汪洪。

  2002年7月,汪洪硕士毕业进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始了和老百姓打交道的日子。劳动争议案件虽然枯燥,但她认为民生无小事,在努力为老百姓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希望把司法的公正和人文关怀送到他们身边。

  选择调解帮劳动者解决困难 做“分外事”协调公司补缴社保

  汪洪在工作中渐渐发现很多劳动者相对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有些当事人工作了半年连张工作证都没有,出现劳动纠纷时又因为举证不够,经常是赢了道理输了官司;还有部分案件,劳动者赢了,拿到张判决书,公司却拒不支付,申请执行又要花时间走程序,很多劳动者受了工伤,更是拖延不起。对于急等钱生活的劳动者来说,判决书可能只是张纸,无法为他们解决任何问题。遇到这样的案例,汪洪便会选择调解,尽可能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

  有时候,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都获得满意的效果,汪洪在进行裁判或者依法调解之后,还会帮助劳动者协调公司补缴社保,这项工作已不是法官“分内”的工作了,“有人会将调解误认为是和稀泥,其实调解是法官审判的一种独特手段。”汪洪说。

  打工者讨工伤赔偿走极端 汪洪两次冒台风前往劝解

  王某是一位工厂的员工,因工受伤,被评为九级伤残,因为工伤赔偿争议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对立激烈,厂方无意调解结案。王某听说工厂近期将迁离深圳,心急之下携汽油瓶和打火机前往工厂,声称要与工厂同归于尽。

  汪洪在得知消息后连夜赶去工厂劝说王某,得知他家里有两个孩子,眼看开学在即,急等着拿钱回去交学费,然而工伤赔偿款一直未能拿到,绝望之下才想到用极端方式解决问题。王某好不容易被劝说好了,工厂老板却避而不见。第二天,汪洪和助理冒着台风再次赶到厂房,工厂老板被当场感动了,表示马上付款。王某领到调解款准备回老家前,特意来看了汪洪,他说,“有你这样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好法官,我还会来深圳打工。”

  改判深圳首宗乙肝歧视案 大胆创新赢得耶鲁法学教授赞许

  汪洪常说法官不是案件的搬运工,不能只机械适用法条,遇到疑难案件要运用智慧解决纠纷,做出有理念的审判,打造有温度的司法。“法律很多时候是滞后的,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更要凭借对法律价值的判断,厘清关系,作出恰当的裁判,用法律的价值理念保护当事人。”

  在深圳首宗大学生乙肝歧视案中,汪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大胆引入民法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改判歧视公司赔偿大学生小肖5000元。“钱可能不多,但给小肖带来的鼓励可能是终身的,我想通过判决告诉他,司法是支持他的,法律是保护他的。”

  小肖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2011年来深求职,通过一家电子公司的面试、笔试,但在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通知他说有了更好的人选,无法录用。倔强的小肖认为公司因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随后以就业歧视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可在仲裁和一审时他均败诉了,案件上诉到中院。

  二审开庭时,汪洪非常注意庭审技巧,不直接询问公司为什么不录取小肖,而是问公司录取的流程,人事经理回答:“很简单,通过面试、笔试就行。”通过这一番问答,汪洪确定该公司存在就业歧视,因为小肖已经过了面试、笔试,无非是多了体检这道程序。

  然而判决时遇到了新的难题,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要针对已经缔结了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且无明确规定涉及乙肝就业歧视需要赔偿的条文。汪洪说她当时翻遍现有的法律法规,查阅国内外很多资料,依然找不到判案依据。后来,她将传统民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大胆引入劳动权利救济体系,最终认定公司存在用工歧视。

  小肖在拿到判决书后,非常感动,他说:“我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但从您身上看到了公平正义,更看到了智慧与水平,等我找到工作后,也要自学法律知识,来帮助更多的人。”案件判决后,汪洪撰写文章发表在核心期刊,耶鲁大学一位博士生看到后专程前来拜访,她才知道这宗案件竟是当时国内查到的仅有三个案例之一。“听说耶鲁大学的法学教授对此特别惊讶,连说没想到中国还有这样的判决。”

  拒绝为漠视家庭、蔑视法律的一高三教师调解

  在办案7年间,汪洪的年调解率高达70%,至今无一起投诉,被称为法院里的调解高手。可是也有人不理解汪洪,甚至有些案件当事人的律师都说,劳动争议案件标的小,法律关系又不复杂,判决书制作简单,干嘛花费那么多的精力和口舌去调解呢?

  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开完庭制作好判决书,再让助理送达,这单案件就了结了,而调解有时需要比判决多十倍甚至百倍的时间和精力,还不一定被当事人理解,还可能带来误会和谩骂。不过,汪洪觉得劳动争议案件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有些当事人拿到判决书不一定会真正的理解,如果她多花费一些耐心、时间和精力,利用调解多宣传法律,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岂不更好。

  当然,被称为调解能手的汪洪并不会每一宗案子都去调解。2013年,深圳某学校高三老师陈某被学校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他一纸状书将学校告上法庭,仲裁一审均判陈老师胜诉。汪洪接手这个案子后,通过调查发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劳动纠纷,而是另有隐情。原来陈某有一位同居多年的女友,并育有一名12岁的女儿,学校老师同学都见过,大家都认为他是已婚已育的。

  因母女都在老家居住,寂寞难耐的他隐瞒已有家室的身份,开始和一个姑娘交往,并常常以未婚夫的身份出席女孩的各种交际场合。后来,女孩知道此事后,非常难过,来学校吵闹,很多师生也目击了这场闹剧。学校召开校务会,认为陈某已经违背了教师职业操守,不适合再担任学校高三班主任、英语老师,而仲裁和一审判陈某胜诉,让学校赔偿。

  二审时,汪洪没有考虑当事人调解意愿,判决陈某败诉。她认为教师不仅是一份教书的工作,尤其作为一名高三老师,对学生来说更应为人师表,以自己良好的行为引导学生正确的价值观。“那个女孩不知他的真实情况,事情发生后,陈某还矢口否认所有的经过,如果他胜诉岂不是告诉学生这是正确的行为。”

  汪洪说,自己的原则是,“该调解的时候再累也要去调解,但一些案子无法调解,需经过判决创设规则,引领社会主流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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