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得担任公证员?
发布日期: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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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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