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符合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2-01-25 来源:

  《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规定,予以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四)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五)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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