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之二十六
发布日期: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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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负责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相对人或者申请人、相对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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