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一般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应依信访渠道申请复查或复核。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