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之二十八

发布日期:2022-09-30 来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导致不良影响或者当事人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危险的紧急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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