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之二十九

发布日期:2022-10-13 来源: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一)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依法丧失辩护人或者代理人资格;

  (三)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被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因疾病、出国留学、长期外出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五)有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

  (六)依受援人申请,决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七)其他有必要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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