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增加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按照以下要求提供:
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该组织成立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或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提交上述第(一)点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 公民死亡,由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提供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的,提供申请人的年龄证明或健康状况证明以及能够证明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3.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代理人为律师的,身份证明应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 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提供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5.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供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提供有关证据;
7.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8.申请人要求同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是否合法的,提供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文件;
9. 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的,提供推选代表人(1~5 人)参加复议的证明文件原件;
10.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宜同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