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因此,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设立一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