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复议法规定,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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