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析产(补充)约定协议的公证能否委托他人办理?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

  不能,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委托、声明、赠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收养、认领亲子、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析产(补充)约定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双方属于即将缔结夫妻关系的双方/夫妻双方/离婚夫妻双方,均属于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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