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廖说,他有5天的带薪年假未休,公司却主张小廖是6月22日辞职,工资给小廖计算至6月27日,多算了5天给他,用于补偿2021年5天未休年假工资,这种计算方式又是否合法呢?

发布日期:2024-05-24 来源: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员工休带薪年休假的应该按照日工资3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因用人单位已支付过一次工资,因此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天数的2倍工资,如员工的未休年假为5天,扣除已发的单倍工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12000元/月÷21.75天/月×5天×2倍),根据以上叙述,用人单位不能仅多支付5天工资用于填补员工未休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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