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一,国务院部门管辖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第二,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除前述第一点、第二点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