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破产管理署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二)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平台;
(三)组织开展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工作;
(四)对申报的个人破产信息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五)《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人民法院以及协助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政府部门、征信机构、管理人等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向市破产管理署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个人破产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