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即“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