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此类遗嘱是指定某继承人(前位继承)所继承的财产权益,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后转移给另一继承人(后位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一千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继承取得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如遗嘱内容涉及后位继承,则侵犯了前位继承人对房产的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公证处不建议办理该类内容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