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