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决定开展第一批次《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依法制定并公布有关规则,申报机构按照自愿原则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择优选取。本次《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采用两轮评审方式择优选取管理人。初审按照1:1.2的比例择优选取机构进入评审;评审择优选取机构纳入《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公示期满后,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二、名册规模
《管理人名册》规模为不超过40家机构。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将根据本市个人破产案件办理实际适时分批编制《管理人名册》。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成立二年以上(含二年)并且拥有十名及以上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
3.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纪律处分未逾三年;
4.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未逾三年;
5.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
6.从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未逾三年;
7.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申报机构团队负责人及成员有上述情形的,申报机构不予纳入名册。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附件3);
(二)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章程;
(四)申报团队中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或中级会计专业资格以上相关资格证书);
(五)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团队负责人或成员担任管理人办理企业破产、个人破产案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团队负责人或成员受委托办理企业破产、个人破产案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机构、团队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公开发表与企业或个人破产相关的文章、出版著作,或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原创发布企业破产或个人破产相关的文章及证明材料;
(八)《履职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申报机构按照附件2要求编写,格式自定);
(九)《承诺书》(附件4);
(十)根据附件1、附件2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须知
(一)申报时间:2022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逾期申报的,不纳入初审、评审。
(二)申报机构最多可以申报3名团队负责人,并在其中指定一名总负责人。申报机构纳入《管理人名册》的,不得擅自变更、增加或减少团队负责人。
(三)申报机构的相关业绩计算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机构及人员资质信息为截至申报日有效信息,负面信息为截至申报日三年内信息。
(四)申报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的业绩制成详细列表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申报机构团队负责人必须有相关业绩且占团队相应业绩数量30%及以上。
(五)其他要求
1.申报机构必须如实申报,否则取消参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申报机构自行下载本公告附件相应申报表格填写并附有关佐证材料,填报材料时应当对照申报表相关项目和本公告初审、评审标准(附件1、附件2)进行申报。
3.申报机构填报申报表时应对照初审项目及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各项得分和总分;申报多个团队的,各团队业绩分别计分,取各团队平均分为机构得分;申报机构自评分数仅供初审小组参考。
4.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以及全套材料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一式七份(正本1份、副本6份),使用A4纸打印后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电子文档刻录光盘并发送至本公告规定的电子邮箱(pcsglb@sf.sz.gov.cn)。
5.纸质材料(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原则上通过快递在2022年10月8日至10月23日期间邮寄至深圳市罗湖区金碧路42-1号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宋小姐收;确需现场提交的,应当按照有关防疫规定(附件5),于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到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6.申报机构应提供联系人、地址、电话及收取邮件的电子邮箱。有关本次编制名册需要通知、联系申报机构的,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申报机构提供的电子邮箱无法收取电子邮件的,后果由申报机构承担。
(六)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10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报机构补正材料;申报机构最迟应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补正全部材料。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成立初审小组,根据初审项目及标准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分,并按总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1:1.2的比例确定进入评审的《管理人名册(评审名单)》。
初审过程中,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可以向申报机构核实有关情况、要求补正材料、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等,申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申报机构不予配合或无法在要求时间内补正材料或提供有关证明的,不予纳入初审及评审。
七、评审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可以通知申报机构团队负责人到评审现场(或线上)进行询问。评审内容包括:
(一)对初审小组提交初审结果进行审议,对存在分歧意见的评分项目重新评分;
(二)对各申报机构履职计划进行比对评分;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别评分,并取平均分为相关评审项目最终得分;对于非评分事项存在不同意见的,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按照评审结果总得分(初审+评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不超过40家机构纳入《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
八、公示及异议调查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将《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提供相应线索或者材料。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收到异议后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成立且申报机构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报机构从《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中删除。
公示期结束后,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确认并形成《管理人名册》,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予以发布,并送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
《管理人名册》自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之日起生效。自《管理人名册》生效之日起,本市新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名册》生效前人民法院已经指定管理人的,由原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
(一)管理人应当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关于管理人履职要求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接受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任用和人民法院的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或者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同意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
(四)管理人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由人民法院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等措施。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可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暂停其任职资格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五)管理人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妨害破产程序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提供破产事务公益服务。
十一、其他事项
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法规外,由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负责解释。
申报联系人: 宋小姐(联系电话:82018213)
电子邮箱:pcsglb@sf.sz.gov.cn
附件:1.《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初审项目及标准
2.《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综合评审项目及标准
3.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4.《承诺书》
5.疫情防控须知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