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开展个人破产债务人申报信息监督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09 来源:

  为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工作,加强对个人破产债务人的监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开展对个人破产债务人申报信息的监督工作。现将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等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负责组织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债务人应当按月向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申报信息。

  二、监督内容

  (一)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变动信息申报情况,以及离开居住地信息申报情况(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二)出境情况(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三)收入、支出和财产变动信息申报情况以及债务清偿信息申报情况(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四)遵守《限制消费行为决定》情况(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五)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情况(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六)债务人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其中重整计划执行期、和解协议执行期债务人监督内容为第(一)(二)(三)(六)项。

  三、监督范围

  监督对象:2022年10月31日前进入清算程序考察期、重整计划执行期、和解协议执行期的债务人。案件编号如下:(2021)粤03破230号(个1)、(2021)粤03破232号(个3)、(2021)粤03破365号(个7)、(2021)粤03破409号(个9)、(2021)粤03破417号(个11)、(2021)粤03破481号(个15)、(2021)粤03破482号(个16)、(2021)粤03破483号(个17)、(2021)粤03破512号(个18)、(2021)粤03破684号(个21)、(2022)粤03破139号(个2)、(2022)粤03破185号(个4)、(2022)粤03破186号(个5)、(2022)粤03破187号(个6)、(2022)粤03破188号(个7)、(2022)粤03破196号(个8)、(2022)粤03破221号(个10)、(2022)粤03破222号(个11)、(2022)粤03破300号(个14)。

  起止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债务人信息申报情况。

  四、监督方式

  采取书面监督、问询监督、现场监督三种方式进行。

  书面监督,以要求债务人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

  问询监督,以听取债务人及相关人员陈述的方式进行。

  现场监督,以到债务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

  五、工作安排

  (一)11月上旬发送个案监督通知

  向债务人发送个案监督通知,并抄送管理人。提交材料要求、监督方式等以个案监督通知内容为准。

  (二)11月中旬收集资料及开展个案走访

  工作组采取书面监督、问询监督、现场监督三种方式开展工作,具体形式结合个案情况确定。

  (三)11月下旬起草个案监督报告和监督意见

  起草监督报告和监督意见。

  (四)12月上旬反馈初步监督意见

  形成初步监督意见反馈债务人及其管理人。

  (五)12月中旬反馈最终监督意见

  形成最终监督意见反馈债务人及其管理人。

  专此公告。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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