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薇霖泽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7月31日由“普通合伙”所变更为“个人”所,批准文号:粤司律许决字〔2023〕(02)11475号。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厅依法制作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通知广东恒薇霖泽律师事务所领取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上缴旧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该所负责人宋长城迟迟未前来领取亦未上缴旧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深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于9月20日下午前往广东恒薇霖泽律师事务所送达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广东省司法厅准予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决定书》。因广东恒薇霖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宋长城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亦拒绝上缴旧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公告:
一、 广东恒薇霖泽律师事务所正本,流水证号:70125230,公告作废;
二、 广东恒薇霖泽律师事务所副本,流水证号:50125230,公告作废。
三、 自本公告作出之日起,上述作废证件不能继续使用。
广东省司法厅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