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深司违处决字〔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11-20 来源:

  姓名:赵某某,性别:*,身份证号:***************,住址:****************。

  经查明:赵某某报名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准考证号为***********,考点为深圳考区国诺考务考点,考场为第*考场,座位号为*号。赵某某在2023年10月15日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中查看纸条,监考人员发现后报告了考点考务办,考点总监考现场作出终止赵某某本场考试、责令离场的处理。

  以上事实有赵某某准考证、收缴的纸条、询问笔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赵某某在主观题考试过程中存在查看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资料的违规行为。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7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赵某某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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