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9 来源:

各区司法局、新区政法办、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市律师协会:

  为做好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所)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考核工作(以下统称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4年1月1日前,经省厅核准设立的律师所(含分所、国资所、公职所、合伙联营所,下同)和已领取律师执业证(含工作证和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下同)的社会律师、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合伙联营所境外律师。

  2024年1月1日(含当日)后,经省厅核准设立的律师所和首次在我省执业的律师,无需参加此次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

  2023年度律师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同步进行,自3月18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6月1日后,线上(网上)考核流程的申请功能将关闭。各区根据实际自行安排律师所自查和补充考核,但不能超系统截止补录时间,截止补录时间为7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粤司规〔2019〕3号)、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广东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粤律协〔2020〕41号)等规定,本次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律师所和律师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业情况。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考核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实施。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本次考核重点内容为:

  (一)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主题教育,积极响应和落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加强律师所队伍的思想教育,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情况。

  (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有关年度考核规定及《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党建考评工作的通知》(粤律党〔2023〕4号)要求办理。

  (三)律师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是否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包括合伙人、个人律师所设立人是否因受到行政处罚而丧失资格条件;普通合伙律师所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三名以上;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所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二十名以上;律师所分所是否有三名以上派驻律师;设立分所的律师所是否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等情况。

  (四)律师所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办理业务数量和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纳税等方面的情况。办理涉外法律服务业务、担任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律师调解、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等情况。执行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管理制度情况,特别是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集体研究、检查监督等情况。

  (五)律师保持法定执业条件的情况。律师是否存在丧失中国国籍情况;律师是否存在已获得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但未变更为港澳台居民律师情况;律师是否存在法定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情况;专职律师是否存在违规兼职的情况等。

  (六)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律师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情况;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本所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及落实情况;本所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投诉查处情况等。

  (七)内部管理情况。落实《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 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情况;加强收案登记管理,落实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办案费用和出具票据情况;投诉查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利益冲突审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习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情况。与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列明的工资是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律师所名称、章程、合伙协议、住所、组织形式、负责人、合伙人、资产数额、分所派驻律师等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律师所章程、合伙协议中规定的律师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合伙人入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等条款是否清晰无异议。

  (八)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律师情况。除合伙联营律师所,其他律师所有无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律师(大湾区律师除外)担任外国、港澳台法律顾问并按规定办理法律顾问证,有无安排外国和港澳台律师在本所办公;与外国、港澳台法律顾问共同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四、考核材料和流程

  2023年度考核工作继续按照往年做法,采取线上线下考核同步进行。

  (一)准备考核材料。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粤司规〔2019〕3号)、《广东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粤律协〔2020〕41号)的规定提交考核材料。律师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时还应提供设立分所的律师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设立分所的律师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考核时间晚于分所的,需于考核结束前补交总所考核结果。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应当由律师本人签名,并对参加年度考核提交的材料作出真实性承诺。对考核对象提交的书面承诺书有疑问的,可以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予以核实。

  (二)完成线上考核。申请人通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点击首页左上“切换”,选择“政务服务部门—省司法厅”,切换至“广东省司法厅网上服务窗口”,点击“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登陆后,选择“年度考核业务”事项进行办理。线上审核在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完成。

  (三)办理线下考核。申请人及各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具体操作流程与去年相同。其中公职律师(不含公职所律师)、公司律师按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粤司办〔2019〕224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司发〔2023〕7号)等办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公司律师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执业单位不一致的,需改签劳动合同或注销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后以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名义重新申请公司律师。

  (四)确定考核结果并录入备案。各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材料确定考核等次(结果),分别录入广东律师管理系统。系统关闭后,属于暂缓考核情形消失或责令限期考核的人员需要参加考核的,律师所和律师应当按照程序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材料。各区局及市律师协会收到书面材料后要及时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并做好备案录入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更新和完善律师及律师所登记信息。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以及各律师所,对有关律师、律师所执业状态、奖励、处罚、处分信息,要及时更新、录入到广东律师管理系统。特别是对系统登记的律师政治面貌中属于无党派民主人士(需经统战部门的认定登记后确认)的进行确认;对学历信息、工作经历信息、户籍地信息等进行更新完善;律师所所在党组织名称、律师所与律师的对应关系等要确保准确无误。律师、律师所在2023年度获得国(境)外机构的奖励或评级信息的应报市律师协会汇总,市律师协会应建立台账并汇总报送市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二)做好考核后续处理工作。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广东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粤律协〔2020〕41号)规定,对于律师暂缓考核原因消失后未及时申请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按规定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对于律师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书面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的,由市律师协会按规定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要依规给予行业惩戒。各区司法局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所,要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粤司规〔2019〕3号)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做好执业证书换发工作。对律师所执业许可证书副本的年度检查考核记录栏已填满、律师执业证书年度考核备案栏已填满无法加盖考核等次(结果)印章的,由市律师协会统一收集,报市司法局统一办理换发执业证书工作。

  (四)着力减少年度考核对律师正常执业的影响。各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要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因考核工作收缴律师和律师所执业证书的时间。

  (五)落实会费收缴工作。市律师协会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粤律协〔2023〕13号),及时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具体会费收缴安排,省律师协会另行通知。

  (六)报送年度考核总结及考核结果。请各区司法局于5月15日前将开展律师所和律师年度考核总结及考核结果,连同考核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市局律管处备案。

  在本次年度考核过程中,市局将视情况组织到各区实地检查和督促年度考核工作,请相关区局予以配合。考核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律管处以及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

  附件:1.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统计表

  2.2023年度律师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

  3.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港澳台律师等情况统计表

  4.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

  5.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承诺书

  6.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承诺书

  深圳市司法局

  2024年3月18日 

  (联系人:市局律管处闵之伟,电话:0755-82019617)

附件:

附件1-3相关表格.doc
附件4、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doc
附件5、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平台承诺书.docx
附件6、律师事务所及负责人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