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十条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6 来源:

  深司〔2024〕148号

  各基层法院、检察院,各区公安分局,各区司法局(新区政法办):

  现将《深圳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十条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24年7月29日

  深圳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十条举措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优化深圳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良性、规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动关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建立法院信息查询端口

  推进跨部门业务协同,加强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在深圳市两级法院建立信息查询端口,为律师提供全国户籍人口信息、深圳辖区人口居住信息查询服务,提高立案效率。(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

  二、落实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机制

  市委政法委统筹全市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工作,每年度组织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同台练兵、同堂培训、同步提升。政法各单位、市律师协会用好线上平台,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三、推动律师依法履职免于安检

  律师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时,原则上只对身份进行核验。确需安检的单位,对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及律师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安检。(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四、加强律师身份信息在线核验互认应用

  加大律师身份信息在线核验互认应用支持力度,实现律师在线阅卷、预约、咨询等诉求互通功能;推动“i深圳律师核验”功能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所等单位的应用,律师办理相关业务不再提交律师执业证件。(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五、落实刑事案件重要程序性事项通知制度

  办案机关作出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变更办案程序、提起公诉(或决定不起诉)、第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或者终结案件等刑事案件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在作出相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决定和办案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辩护律师。(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六、实现在押人员羁押动态通知

  优化律师会见保障,对在押人员换押至其他羁押场所的,接收人员的监所应于羁押场所变更后48小时内告知辩护律师;对出现其他羁押状态变更情形的,办案单位应于羁押状态变更后48小时内告知辩护律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开展办案机关履职情况律师意见调查工作

  进一步畅通沟通建议渠道,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定期收集律师对办案机关履职情况具体的意见建议,定期向相关办案机关反馈,为办案机关改进完善工作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八、充分保障律师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

  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为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办案机关应当准许律师摘抄或者复印依法可以查阅的案件材料;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依托深圳法院“律师调查令统一登记查询公开平台”,实行律师调查令统一管理、实时查询、在线核验,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参与执行等权利。(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九、建立律师行业执业活动涉嫌犯罪情况通报机制

  办案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本市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后,除涉及案件保密信息外,应当在48小时内将律师、律师事务所涉嫌犯罪的情况通知所属司法行政部门或市律师协会。人民法院作出涉及本市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有罪判决应当及时通知所属司法行政部门或市律师协会。(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十、夯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力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指派专人对接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律师权益保障站,由市律师协会组织志愿律师驻点值班,接收并处理律师投诉维权申请。人民检察院将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案件纳入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平台,建立律师执业救济机制。(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本措施所称“办案机关”,是指负责案件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