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胡某某,性别:*,身份证号为***************,住址:***************。
对胡某某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违纪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调查完毕。2025年9月18日,本机关向胡某某送达《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深司函〔2025〕9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胡某某未作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经查明,胡某某报名参加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准考证号为***************,考点为深圳市**考点,考场为第*考场,座位号为*号。2025年9月14日15时42分,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考场考生桌面上放置一台手机。经核实,该手机为考生胡某某所有,且当时处于开机状态。监考人员当场收缴了该手机,并第一时间向考点负责人报告考生携带手机入场情况。在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对考生胡某某进行询问。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考场视频监控记录等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胡某某存在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开始后被发现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胡某某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司法厅申请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