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督员邓学梅本人辞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决定同意其辞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职务,其人民监督员聘任证书、《人民监督员工作证》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同意邓学梅辞去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决定
深圳市司法局
2026年3月3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同意邓学梅辞去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