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出处不违道而无愧——2018年度优秀监督员杨瑞履职分享

发布日期:2019-05-20 来源:

  

  杨瑞,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罗湖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会长,在2018年度考核中,被深圳市司法局考核为市优秀人民监督员。

  2018年9月6日,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衷敬高、马新礼一起参与了检察机关对陈某某等四人涉嫌贪污一案作出不起诉处理的监督评议。

  涉嫌贪污,立案侦查

  2006年5月, 市检察院接到中纪委“1.12”专案组通过市纪委转来的深圳某某医药有限公司陈某某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经初查,并经层报广东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委同意后,2006年8月9日,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陈某某等四人立案侦查,鉴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当时负案潜逃,为查清全案,保护国有资产, 2006年9月冻结了其公司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3600万元,2013年减冻为2000万元,2014年4月,启动涉案2000万元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同年8月22日将案件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抓捕归案,10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止审理该案。

  案件证据不足,犯罪不成立

  该案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报请市检察院组织开展监督评议,由市司法局通过全国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选了杨瑞、衷敬高、马新礼三人参与该案的监督评议。听取了办案检察官的介绍后,三人详细阅读了案件审查报告、拟不起诉意见书、主要证据目录等相关案件材料,向案件承办的检察官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提问,对本案的案发背景、嫌疑人陈某某等四人的个人情况、平时工作表现、有无犯罪前科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听取了检察官的解答和说明。在其他人员回避的情况下,三位监督员独立对本案进行了评议。

  在评议中,三位监督员认为对嫌疑人陈某某等四人定贪污罪的证据不足,因为钱的走向最后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账户,如果是贪污罪,多年挂在外账不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解某某等三人实际上既没有拿到钱,也没有直接接触到钱。另一方面,在当时的社会环境的背景下,行业潜规则造成了很多不规范的事项,陈某某作为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过程中诸多资金流动的流向,不是每一笔都考虑得十分周全,存在失职或渎职的责任,但是定性为贪污罪是不合适的。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这几年来法律法规对医药行业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和规范,不能用现在的规则去评判过去的事实,而应当根据当时特定历史背景进行考量。

  十几年的时间对于一个人、一个企业是很宝贵,影响也是很大的,尽快给当事人一个准确的结论十分必要。因此,三位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等四人拟不起诉的意见,市检察院最终同意了福田区检察院对解某某等三人作存疑不起诉拟不起诉的意见,不过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贪污行为,且其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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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充当花瓶,不甘当摆设:敢于监督、勇于监督

  自从接过鲜红的聘书成为一名监督员起,一种强烈的荣誉感和自豪感油然而生,这份证书承载了太多重要的责任和使命,我暗自下决心已定要把这一光荣的职责履行好。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参加过案件评议,公开检务活动,还有司法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尤其是2018年11月6日,参加了市司法局组织的《深圳市人民监督员专项业务培训班》,在学习中,感受到作为人民监督员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运用法治思维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的必要性、紧迫性,进一步了解了这份职责的内涵,也更为这份沉甸甸的责任感到骄傲。

  人民监督员是受聘担任的一项兼职,是代表社会大众行使监督职能,应当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公平公正,敢于亮剑,既要大胆监督,又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权力滥用;在监督检察工作中不充当“花瓶”,不甘当摆设、更不能随波逐流,要敢于说“真话”,要勇于作为;在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严格以检察人员工作纪律和日常工作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与检察机关组织的各种监督活动,切实提高自己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总之,通过履行监督职责,深刻感受到检察机关敢于接受监督、真诚接受监督的态度和决心,同时对检察工作更加了解,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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