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知法不犯法——隔离篇

发布日期:2020-02-05 来源: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经过媒体大力宣传,大部分群众都有风险防控意识,但是就是有个别人,听闻隔离便心生恐惧,越需要隔离,越想尽办法逃避。

  我们在这里运用基本的法律知识对这种逃避行为进行分析,普法的同时警示风险人群。

  问题一:隔离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有依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问题二:明知需要隔离而恶意逃避的,行为人要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首先,面临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应该隔离不隔离,行为人将病毒传染给第三人时,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经济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面临刑事责任。如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此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如行为人本身携带病毒,而拒绝隔离,虽主观上没有传播的故意,但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不特定人受感染,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以《刑法》“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需要隔离时,做到早隔离及时治疗,利人利己。逃避隔离不但带来了自身的健康风险,也带来了法律风险,损人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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