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增强其矫正意识、身份意识,2020年7月28日下午,光明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进行训诫教育,并开出《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这是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光明区司法局开出的首张训诫决定书。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2020年1月6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于2020年1月22日由区司法局接收矫正。2020年7月19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现其出现电子围栏报警,经辖区司法所调查取证,查证王某人机分离且未按要求主动汇报相关情况的违规行为属实,光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两部两院《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王某予以训诫处罚。训诫过程中,市局驻区延伸监管警察引用真实案例,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其要严格遵守司法所的日常监管规定,自觉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管教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其宣读相关处罚规定,告诫王某要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服刑机会,悔过自新。经训诫谈话后,王某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再出现类似行为。
自《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光明区司法局通过实地走访、心理引导、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踪动态及日常表现,坚决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后续,光明区将更加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助推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迈进法治化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