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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禁毒条例(一) 政策咨询

发布日期:2016-05-25 来源: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广东省禁毒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

  广东省禁毒条例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日公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以及戒毒康复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宣传、缉毒破案、戒毒康复、禁毒管理等禁毒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部门之间的共同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