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律援助 > 常见问题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之十九

来源: 日期:2021-12-2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法律援助事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可以在受理后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