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举行了《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发布仪式,宣布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正式生效。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郑红波出席并为入册机构代表颁发证书。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蒋小文,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有关领导出席活动。据悉,此次编入名册的机构共计40家,今后深圳新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将有专门的个人破产管理人参与,助力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提质增效,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管理人是四位一体破产办理体系中的执行者,承担着个人破产案件债权审查、财产调查、破产财产分配、监督执行等多项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强化行政事务管理的重要依托。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首开政府机构编制管理人名册先河,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于今年9月底启动名册编制工作,创新管理人遴选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资质条件、评审内容和标准,较为充分地考虑了个人破产案件的特点等实际情况,通过两轮评审以及必要的面谈,既考核申报机构的客观实力,更注重考核其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在办理个人破产案件方面的“实战”能力。在准入条件和评审标准方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接受、各类本市内外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申报入册。
名册按所属地域分类,包括本市机构33家,市外机构7家;其中,市外机构包括大湾区内5家(广州2家、东莞1家、佛山1家、惠州1家)、上海1家、浙江杭州1家。按所属行业分类,包括37家律师事务所、2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清算机构。名册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积极吸收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机构编入名册,更加符合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实际。
个人破产案件具有涉及婚姻家庭、清偿周期较长等特点,要求管理人既要熟悉破产程序,也要熟悉婚姻家庭、银行卡纠纷等各类诉讼业务,在团队稳定性方面也比企业破产案件要求更高。需要结合个人破产案件特点建立合理的评审项目和标准,将机构与团队负责人资质捆绑基础上,要求团队负责人出具稳定性承诺书,切实保证个人破产案件在人民法院终结程序后顺利执行。
名册生效后,本市新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从该名册中任用,债权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该名册中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人民法院通知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提出管理人人选的,由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从该名册中提出。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建立了公证摇号和轮候机制,委托深圳公证处,采用公证摇号方式,从该名册中提出管理人人选,摇号过程还将通过“现场抽取+线上直播”方式开展,向名册内所有管理人展示摇号过程,确保管理人选任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一步,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将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人任用相关制度。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