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课题以贯彻落实“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为目标,从新时代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有机衔接、协调发展的必要性出发,梳理南山区推进多元纠纷化解的工作现状,特别是通过问卷调研对南山区多元纠纷化解的问题与不足进行实证分析,在参考域内外多元纠纷化解经验基础上,以区级政府部门的权限为落脚点,对南山区促进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协调发展的路径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商事调解 多元纠纷化解 建议
一、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有机衔接、协同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中国的调解制度源远流长。人民调解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成为极具中国特色且被实践广泛应用的纠纷解决模式。而具有现代意义的商事调解,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制度化建设也还处在初级阶段,但其对于国际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具有蓬勃的发展势头。有鉴于此,探索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有机衔接、协同发展,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意义。具体来说,两者协同发展创新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贯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治理理念的需要
在新时期,国家从治理理念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2019年初,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在上述治理理念的指引下,既要发挥传统的人民调解的功能,也要拓宽“疏导端”,不断完善商事调解制度;既要按照矛盾类型合理界分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各自的作用空间,也要促进两者的协同,合力推动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治理尤其是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不能因循守旧,要从精细化、协同性方面着力,来实现社会治理的良性运转以及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通过立法的形式就明确规定要完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国际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也被视为营商环境的“软实力”。在世界银行的评价体系中,“执行合同”是衡量营商环境优劣的一项重要指标,主要考察合同出现纠纷时能否高效地解决。
在上述背景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已作为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方面。作为先行示范的改革前沿,深圳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多有探索。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就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民商事案件,有效解决生效裁判决定执行难问题,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调解工作的主管部门,有需要也有责任推动人民调解、商事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实现协同创新发展。近年来,南山区坚持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南山质量”。如何建设适宜于科技创新的营商环境,实现南山的高质量发展,让企业落得安、留得住,需要多方面的配合,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其中一个工作重点。
(三)是深圳法治先行示范的需要
近期,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根据相关部署,深圳应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同时推动商事调解活动朝着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要完善涉外涉港澳审判、国际仲裁、国际调解,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枢纽城市。
实践创新,需要关键节点“破题”。研究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如何协同,是深圳法治先行示范建设的重要命题,也是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枢纽城市”不可回避的关键所在。
2021年7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全国首次对“商事调解”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全面充分协调发展,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为此,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大力促进人民调解和商事调解的协同发展。南山经济活跃,区域治理有良好的基础,在矛盾化解方面也积累了许多经验,有条件将相关部署转化为落地化措施,为深圳的法治先行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范例”。
(四)是顺应国际争议解决最新发展的需要
2019年8月7日,《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开放签署,我国成为首批签署国之一。作为第一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的国际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将对国际争议解决产生深远影响。该公约已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但我国尚未正式批准,各相关部门正抓紧开展研究。《新加坡调解公约》仅适用于商事调解,通过研究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的协同关系,有助于厘清两者的边界以及在运行模式、职业要求等方面的区别,有利于培育和推动商事调解服务的发展,加强商事调解的制度化进程,推动我国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尽快实现落地衔接。南山作为国际化的城区,需要善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积极吸纳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经验,在继续发展人民调解的同时,培育商事调解品牌,为跨境争议提供完善的解决渠道。
二、南山区推进多元纠纷化解工作的现状
(一)民商事纠纷处理的总体情况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南山区的矛盾纠纷也比较突出。为妥善处理关系生产、生活的民商事纠纷,近年来南山区做了大量工作,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及多元化解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1.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南山区有比较完善的人民调解网络。截至2020年,南山区共有人民调解员492名,其中专职调解员189名,兼职调解员303名。2020年,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调解案件16534宗,调解成功15214宗,调解成功率为92%,涉及金额为6.76亿元。
此外,南山区还注意打造特色调解品牌,加强特色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例如建立了退役军人“红星调解”模式,成立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人民调解委员会”“南山区民营医疗机构协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2.商事调解工作情况
近年来,南山区十分重视培育商事调解服务。2019年南山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提出,“探索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三位一体的纠纷化解机制。”
在深圳市司法局和南山区司法局的支持推动下,全国首家域外法查明中心——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以其域外法查明平台为基础,增加“商事调解”职能,在全国率先探索“商事调解+法律查明”的调解新模式。 2021年7月,南山区政府印发《深圳市南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工作机制”的工作目标。
3.司法调解工作情况
南山区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全方位对接人民调解,也积极与商事调解、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截至目前,南山区人民法院拥有特邀调解员151名,特邀调解组织14家。2020年,委派调解导入总数23,885件,调解成功4,272件;委托调解导入2,389件,调解成功790件。同时,在制度化建设方面,南山区人民法院制定了多项配套制度,加强调解与诉讼联动配合,有效化解各类纠纷。
(二)南山区争议解决的实证调研
为了摸清企业对争议解决方式的实际需求,客观分析南山区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协调发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本课题组面向辖区内的企业群体开展了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352份。
1.调研的基本情况
从调研统计来看,南山区的法律纠纷及其解决的主要情况如下:
(1)法律纠纷类型。根据调研反馈,排名前四位的纠纷类型分别为:劳动用工纠纷(32%)、买卖合同纠纷(18%)、货款拖欠纠纷(11%)、产品质量纠纷(9%)。
图1受访对象面临的主要法律纠纷类型
(2)解纷渠道的选择。根据调研反馈,在遇到纠纷时,首选的解决方式是诉讼(53.69%),其次是自行协商(40.91%),再是仲裁(38.64%),而仅不足三成的人会选择调解。当然,同一争议除了诉讼和仲裁依法不能同时进行之外,当事人可能使用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例如边私下协商,边提起诉讼。
图2受访对象倾向使用的纠纷解决方式
(3)纠纷的实际解决方式。从结果反观,实际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列于首位(30.68%),诉讼排名第二(15.34%),仲裁排名第三(5.4%)。
图3受访对象纠纷解决方式的使用情况分布
(4)选择解纷方式的考虑因素。根据调研反馈,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企业最关注的前五个因素是:一是程序的便捷度(64.49%);二是时间成本(59.94%);三是费用成本(44.03%);四是结果的公平公正(42.61%);五是有履行保障(36.65%)等。
图4受访对象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主要考虑因素情况分布
(5)所需要的帮助。受访对象希望获得相关部门提供的帮助主要有两类:一是加快案件处理效率(61.36%),二是得到经济方面的支持(51.70%)。
图5受访对象希望获得相关部门提供的帮助情况分布
2.调研反映的问题与不足
(1)“有纠纷,找法院”仍是大多企业的首要选择,使用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认为调解与诉讼相比,后者更具权威性;②担心调解会传递示弱的信号,也可能被对方当事人利用拖延诉讼、刺探证据的策略;③认为调解组织的专业人才太少,调解员经验不足,不知道能否帮助解决复杂的商业纠纷;④如果当事人反悔,不知道调解协议能否得到强制执行力等。
(2)当事人的解纷需求与实际选择之间存在错配。即便不考虑现实当中“案多人少”等因素,诉讼和仲裁在花费的时间方面通常都要比调解长,而与之对应的费用成本也往往会更高。
从上述调研情况来看,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的考虑因素排行前三位的是程序便捷性、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从需要帮助的事项也可以看出,案件处理效率和费用问题是当事人最为关切的问题。由诉讼、仲裁、调解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比较可知,调解应当是与当事人需求适配度最高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如前所述,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时候,明显对诉讼更为青睐。但从纠纷实际运用的解决方式排序来看,调解恰恰排在了诉讼、仲裁之前,这也从结果上反证了当事人的解纷需求与实际选择之间存在错配,同时也证明了调解在实际案件处理方面是能够发挥应有的解纷作用的。
(3)对于争议解决的新政策、新发展缺乏了解。2019年12月,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等20个城市开展试点。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作出了优化。由此,经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可以获得强制执行力。
在课题组设计的调查问卷中,专门就此进行了调研:明确告知受访对象,依据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调解协议可获得执行力的保障。在此前提下,有55.4%(即下图显示的45.17%+10.23%)的受访对象表示会优先采用商事调解方式,说明调解协议可否得到执行是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的一个关键性因素。然而,即便设定了前提,仍有32.95%的受访对象表示不太了解这一项政策,4.83%(即下图显示的3.13%+1.7%)的受访对象对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表示怀疑。
图6受访对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及认受度
(4)商事调解的社会认知度还亟待提高。南山区排行前四位的纠纷类型,除了劳动争议之外,其余三项均属于商事纠纷。然而,有近半数的受访对象(48.86%)表示没有接受过商事调解,37.22%的受访对象表示“不太清楚”,仅有9.09%的受访对象曾经接受过商事调解。
图7受访对象接受商事调解服务的情况
从反馈的情况看,受访对象在某种程度上混淆了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的特点:①与人民调解“广设点、广布网”的设立思路不同,商事争议解决的服务是不以机构、执业人数多少作为服务是否完善的衡量标准的;②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担任调解员只要求“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目前市内的专门性商事调解组织起点都比较高,例如蓝海中心的调解员均系拥有丰富纠纷解决经验的专业人士,其中不乏“全球调解思想领袖”和著名调解机构的创始人。然而,许多当事人对于“调解”的印象来自“人民调解”,对于调解员是否具有解决商事争议的专业性表示怀疑;③对于仲调衔接,由于人民调解解决的是“民间纠纷”,商事纠纷更倾向于选择仲裁,因此,仲裁与人民调解之间因为处理纠纷领域不同,很难发生联动。然而,商事调解则可以运用于诉讼、仲裁的任何阶段,仲裁-调解的模式也为国际社会所认同。
图8受访对象对于商事调解的认知情况
总之,本次调研反映的问题,既有认识理念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还有宣传推广不到位的因素,需要多策并举,真正“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进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的协调创新发展。
三、多元纠纷化解的域内外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课题组从城市定位的相近性以及对标国际的需求出发,选取了中国上海、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作为代表,介绍多元纠纷化解的域内外经验,以期对解决本土问题有所启发。
(一)中国上海
上海在发展人民调解的同时,积极推动商事调解的发展。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于2011年正式成立,成为国内第一家专业从事商事调解的独立机构。
图9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近五年收案数据
图10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2011-2020年受理案件类型
以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为代表的商事调解机构能够在上海发展壮大,得益于这些机构的大胆创新探索,也离不开上海多方面的支持:
1.积极支持培育商事调解机构品牌
上海走“精品路线”,突出商事调解的品牌化,集中资源打造商事调解的专业服务,以提升社会对商事调解服务的认可度,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商事调解服务的信心。
2.支持商事调解机构的市场化探索
对于商事调解机构的市场化运作,上海持积极的支持态度。例如,上海的法院系统就支持商事调解机构按照诉讼费的一定比例,就诉调对接案件向当事人收费。
3.对标国际高标准
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先后与域内外知名争议解决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每两年与香港轮流举办“沪港商事调解论坛”,目前已成功举办四届,提升了上海商事调解服务的国际影响力。
(二)中国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深圳相毗邻,是国际公认的争议解决中心,其推动调解发展的经验值得深入研究和借鉴。
图11香港调解制度发展简介
香港调解制度的飞速发展与甄选高素质的调解员、各部门联合推动密切相关。具体详述如下:
1.甄选高素质的调解员
2012年,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简称调评会)以非营利性质的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虽然在性质上是独立于政府的、非营利性的公司法人,但其目的和使命是成为香港地区统一、单一及首要的调解员资历评审及认可机构。就一般调解员的专业训练课程而言,目前调评会与包括香港和解中心、香港调解专业协会、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30个机构组织建立了合作,由这些机构提供专业训练课程。
2.各有关部门联合推广
从制度制定到推广落地,香港对于调解制度都是采取多个部门、机构联合统筹、合力推动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负责调解事务的主要机构上看:在香港地区主要负责调解综合管理事务的机构为律政司下的调解工作专责小组。专责小组由多个部门或权威协会、学术研究机构等联合主持创办,有利于带动相关行业参与推动调解,也能更好地为之后的宣传教育树立权威,增强各行业对相关调解政策的执行力。
(2)从推广调解的具体行动上来看:在香港地区推广调解制度的主要关键节点上,也是多个部门集体联合进行推广,如在“调解为先”运动中举办的其中一项重点活动“香港调解周”,便是由多个部门及机构联合开办的。
(三)美国
当代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发端于美国。调解作为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广泛地应用于民事、商事、婚姻家事、劳动等领域,社会认可度也比较高。
在制度化构建方面,199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民事司法改革法》(The Civil Justice Reform Act of 1990),要求各联邦法院在1993年年底以前制定在民事审判中“减少费用和迟延的计划”,基于此,许多法院都采取了促进和解的措施。这部法律对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和ADR的推广应用作出明确规定,使ADR成为“美国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002年,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NCCUSL)批准了民间组织制定的《统一调解法(Uniform Mediation Act)》,并向各州推荐。同年,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批准采用该法。这部法律属于示范性质,并不具有强制力,旨在推动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保护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该示范法对相关州的立法以及其他国家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四)新加坡
新加坡将“区域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其国家战略,为此,新加坡政府极力支持包括调解在内的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
在制度化方面,新加坡于2017年出台了《新加坡调解法》,旨在加强通过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以支持新加坡的商事调解。除此之外,新加坡其他法律也对调解作出了规定。例如,在《社区调解中心法》中,规定了社区调解的内容和适用的程序;在《劳动索赔法》中,规定了劳动纠纷必须首先适用调解,并且规定了此类调解的程序。
2019年8月,《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新加坡开放签署,新加坡也成为最早批准该公约的国家之一。为了更好地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相衔接,新加坡国会在2020年4月通过了《2020年新加坡调解公约法》(下文称《2020年调解法》)来履行新加坡在《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义务,并规定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国际和解协议,或者援引和解协议以证明某事项已在新加坡得到解决。
新加坡非常注重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其认证标准主要由中立性的组织制定。例如,新加坡调解中心设计了自己的调解员培训和认证制度。在调解员的选拔上,新加坡调解中心(SMC)建立了调解技能评估认证系统(MSA)。除此之外,还有国际调解研究所和新加坡国际调解研究所主导的资格认证系统,申请该资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从事调解满足一定的时长、在特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已经通过MSA认证等等。
四、南山区促进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协同发展的路径建议
(一)在南山区司法行政部门主导下,设立由多部门参加的“南山区调解协调发展委员会/专责小组”
如前介绍,香港律政司下的由多部门参与的调解工作专责小组在综合协调、宣传推广调解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照深圳的情况,适逢《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7月发布,为了贯彻立法精神,有效地协调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建议借鉴香港的经验,在南山区司法行政部门主导下,设立“南山区调解协调发展委员会/专责小组”。邀请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拟包括:南山区司法局、主要调解服务提供机构、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区内主要商协会(尤其是区内重点扶持的产业)、街道办事处等。该委员会/专责小组主要负责以下职能:
1.制定支持南山区调解工作的相关政策,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
2.根据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的不同特点,完善各自的管理体系。其中,对于人民调解要贯彻基层治理的理念,完善服务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的管理;而对于商事调解则应贯彻规模化、市场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对于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单、收费标准等建立报备制度,建立商事调解行业诚信体系等。
3.与南山区人民法院、南山区发展改革局、南山区国资局等单位建立调解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共同合作推广调解等;
4.负责指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当中的调解服务;
5.制定和指导落实支持调解的相关计划项目;
6.宣传“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理念,推广调解文化;
7.研究支持培育商事调解服务的相关举措;
8.组织针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支持和鼓励区内人员参加商事调解的专门培训;
9.指导区内开展调解界的区际、国际交流活动;
10.其他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支持、服务、指导、管理等工作。
(二)在南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调解分拨中心”
为了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作用,应完善南山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并与南山区人民法院、各街道办事处等建立对接,引导矛盾纠纷先通过调解方式来进行化解。针对矛盾纠纷多发的民商事领域,公共服务中心可以建立“调解分拨中心”,对人民调解和商事调解进行分道导流。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解决的是“民间纠纷”。但在实践当中,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的边界模糊,甚至有研究人员指出,“人们对非诉讼调解的认识,往往存在‘泛人民调解化’的倾向,导致‘多元’解纷在实践中为‘一元’(人民)调解所替代和异化”。课题组调研的情况也反映出受访对象对于两者的认识存在混淆。那么,如何区分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呢?在此,可以借鉴《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做法。该公约采用的是排除法,将两类“非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排除在了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包括:(1)为解决其中一方当事人(消费者)为个人、家庭或者家居为目的进行交易所产生的争议而订立的协议;(2)与家庭法、继承法或者就业法有关的协议。
上述的理念和方法,在《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就有体现,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调解适用范围是“婚姻家庭、劳动关系、相邻关系、物业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等民间纠纷”;第三十条规定的商事调解适用范围是“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等商事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对此,南山可以率先做出示范,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受理的案件,可以依据上述理念及规定,对“民间纠纷”和“商事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分别导流至人民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组织。
(三)在南山区的企业和商协会中推行“调解优先”计划
依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部署,深圳要在金融、建筑、科技、海洋海运等行业推行“调解优先”计划。南山在科技、海洋经济等产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有条件在相关行业当中推行“调解优先”计划。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虽然有诸多不同,但均体现了“以和为贵”的调解文化,都是以非对抗方式友好解决纠纷。因此,在向社会公众普及调解文化、推行“调解优先”的理念方面可以协同推进。借鉴香港推行“调解为先”的经验以及上海推广调解的做法,南山可以联合主要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等单位,发动区内企业和主要商协会签署“调解优先”承诺书,还可以配套举办调解宣传周、模拟调解庭、优秀调解案例评选等活动。通过上述活动,主要宣传以下内容:
1.有关调解的新法新政。例如在本次调研中,受访对象就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改革的情况缺乏了解,对商事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认识不清楚。再者,可以配合《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即将出台,宣传深圳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最新发展。
2.普及“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及“调解优先”的新时代治理理念。
3.宣扬人民调解普惠性和商事调解的专业性形象,树立调解品牌,增强社会公众对调解服务的信心。
(四)在南山区的国有企业、跨境企业中推行纠纷解决的中立评估制度
“中立性评估”(Neutral Evaluation)在国外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由没有利益关系、实务经验丰富的第三方为争端各方提供客观中立的意见,从而促进纠纷的早期解决。中立评估因其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快捷性、非约束性等特点而受到青睐。但我国的“中立性评估”过去只在金融消费纠纷、法院诉调对接的早期评估中有零星探索,还没有广泛地应用于纠纷解决,对跨境维权的评估更是一片空白。今年3月,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商务局等单位依托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设立“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基地”,在全国首推机制化、机构化、市场化的中立评估服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征求意见稿)》也适时吸纳了这一制度,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对中立评估制度作出规定,受到广泛关注和肯定。
从实践层面看,中立评估可以帮助企业解决以下问题:(1)通过中立第三方的介入,帮助企业分析法律上的主要争议点,剖析相关证据材料的优劣,对纠纷的走向和可能出现的结果作出预判;(2)协助企业理性选择纠纷或其他维权事件的解决方式,提供应对建议,解释企业将要面临的相关流程;(3)对案件(尤其是跨境案件)可能引发的成本进行合理评估,便于企业做好相应准备和作出决策等。
根据课题组调研的情况可见,部分国有企业因担心调解会有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而拒绝调解。为了解决后顾之忧,建议南山区在国有企业中推行中立评估服务,以第三方的客观评估作为国有企业处理纠纷的参考。此外,南山区企业也面临较多跨境纠纷。但企业在遇到海外诉讼或调查时,往往对事件缺乏专业的判断能力,也缺乏对外求助的渠道。为此,建议南山区也可以在跨境企业当中推广“中立评估”服务,将此机制创新地应用到跨境纠纷、东道国调查领域。
(五)结合南山区的产业特点,加强商事调解服务在知识产权、国际争议纠纷中的推广应用
南山贯彻知识产权强区战略,把创新作为发展第一动力,南山区在知识产权创造数量和质量方面连续多年名列全国前茅。南山还注重打造最严知识产权保护先锋区,为了完善知识产权的多元化解机制,南山区可以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类行业协会和专业调解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行业组织和专业调解组织的专业知识,为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调解服务工作。在此方面,一则可以发挥商事调解组织的专业力量,探索知识产权纠纷批量处理的模式;二则可以发挥上述中立评估机制的作用,协助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责任认定难”的问题。
南山区是深圳市国际化程度最高、外国人聚集密度最高的城区之一,居住着来自155个国家和地区约2.8万名外籍人士,占深圳的44%。近年来,南山区政府以打造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为目标,在区内各社区各街道配置齐备的公共设施,嵌入丰富的国际化元素。为了完善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议在国际人才聚居的蛇口、招商等地区引入国际化调解组织,作为国际化社区的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化社区的调解信息数据建设,以中英双语形式为涉外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的相关信息,方便当事人需求相应的人民调解或商事调解服务。
(六)研究探索将法律援助、平安建设类的基金等用于调解的可行性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其中包括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在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对于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课题组调研情况,不少企业对争议解决的成本问题较为关切。为此,南山区可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借鉴香港的相关经验,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在调解当中的应用,制定相关政策,扶持调解当中涉及经济困难当事人的法律援助问题。
此外,对于某些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纠纷、敏感案件等,应鼓励专业性较强的商事调解组织参与,且不论调解最终是否能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都应通过平安建设类的基金给予一定的支持。
(七)推行“新冠肺炎疫情下的调解计划”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中小企业面临较多困难。香港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于2020年4月18日通过一系列纾困措施共1,375亿港元的拨款申请(财务委员会讨论文件FCR(2020-21)2),其中包括7000万港元由一邦国际网上仲裁调解中心(eBRAM)作为执行机构的“新冠网上争议解决计划”。结合南山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借鉴上述做法,推行“新冠疫情下的调解计划”,针对南山的区位特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为辖区企业的金融、知识产权、跨境商事争议以及通过前述调研辖区企业所反馈的、呼声较大的如买卖合同、货款拖欠等商事纠纷提供免费或低费的公益商事调解服务,例如,可以考虑全年受理此类案件800宗:其中,标的在100万以下的案件500宗;标的在100万-300万的案件300宗。受理条件:(1)至少一方当事人是位于南山区的企业;(2)标的额小于300万元的商事纠纷案件;(3)对受疫情影响所产生的纠纷优先处理。通过上述调解计划,可以帮助辖区内的企业渡过难关,同时通过推行政府资助的调解计划,也可以推动调解服务的应用,培养公众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习惯。
(八)推行“调解员能力提升计划”,分类开展调解员的专业培训
从上述域内外调解经验的介绍来看,调解服务能够发展好的重要保障在于“人”。为了做好争议解决人才储备,保障南山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推行“调解员能力提升计划”,分别面向人民调解员和商事调解员提供不同的培训课程。
对于人民调解员来说,应该提升对专业领域问题的处理能力,例如,从域外经验来看,婚姻家庭纠纷、消费者纠纷、与劳动者相关的纠纷往往有专门的培训课程,以帮助调解员了解相关纠纷当事人的心理,传授涉及儿童、职场当中的特殊问题等的特别技能。
对于商事调解员来说,目前国内尚未建立商事调解员的认证体系和培训课程体系。南山区可以联合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由政府提供经费支持,开设“国际商事谈判与调解培训课程”,组织国内外权威调解专家,在辖区内定向培养30名/年国际商事调解员。授课可采用小班制,培训时长为5天(40小时)/人,授课内容包括谈判技巧、商事调解原理及实务技巧、多回合的实战模拟演练等。
(九)依托司法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研究基地”,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论坛”,促进粤港澳调解界以及与国际调解机构的交流合作。
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内地与港澳的调解合作交流,2020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规定要“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国际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交流协作机制”。2020年10月30日,《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20年重点工作推出,在第44条又明确规定“推动粤港两地调解界的交流与合作”。今年,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的部署,深圳要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枢纽城市”,其中就要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合作,推动规则对接、机制衔接。为了贯彻上述部署,吸收上海和香港的相关经验,建议依托司法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研究基地”,定期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论坛”,宣传推广南山区在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成就,促进与港澳及国际法律界的交流合作,提升南山区的国际化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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