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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文化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中的实践作用研究(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来源: 日期:2022-10-2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内容摘要:岭南文化务实、开放、兼容、创新,在粤港澳地区具有深厚的基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推动“一国两制”实践创新和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的新探索。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建设尤应当以弘扬粤港澳共同的历史文化——岭南文化为基础,发挥粤港澳中西文化交融的特色。本文从岭南文化的三个重要分支:广府文化的开放务实、潮汕文化的团结重商、客家文化的包容重学精神切入,探讨统一的文化背景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协调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方法。

  关键词:岭南文化 粤港澳大湾区 法治

  一、岭南文化的精神内核

  (一)岭南文化概述

  文化是连接不同区域不同城市不同地域的精神纽带。岭南文化在广东地区包括广府、客家、潮汕和雷州四大民系文化,岭南文化是以海洋文化及农业文化为源头,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吸取和融汇中原文化和海外文化融合成的原生性文化。在近代,岭南得风气之先,成为中西文化交流的重要津梁,多种文化思潮交错而织成绚丽多彩的画面。岭南文化涵盖了学术、文学、绘画、饮食、书法、戏曲、宗教、工艺、园林、音乐、建筑、民俗、语言、侨乡文化等众多内容。岭南文化务实、开放、兼容、创新,在粤港澳地区具有深厚的基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推动“一国两制”实践创新和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的新探索。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建设尤应当以弘扬粤港澳共同的历史文化——岭南文化为基础,发挥粤港澳中西文化交融的特色。

  本文通过重点剖析总结岭南文化其中的三个重要部分:广府文化、潮汕文化、客家文化,从而弘扬岭南文化优良传统, 汲取其文化精神营养,助推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建设。

  (二)开放、务实——广府文化典型精神

  广府人主要由早期移民与古越族杂处同化而成。广府民系文化特征以珠江三角洲最为突出,既有古南越遗传,更受中原汉文化哺育,又受西方文化及殖民地畸形经济因素影响,具有多元的层次和构成因素。广府民系分布的地域——西江、北江流域及珠江三角洲在广东是封建文化最早开发的地区。两宋以后,珠江三角洲的开发已初具规模,到了明代,是当时岭南著名的粮食和多种经济作物的生产基地,顺德、南海、中山、番禺等地基塘农业驰名于世,又有广州这个世界贸易大港为依托,逐渐成为岭南最活跃、最具商品意识,最富有反传统精神的地区。

  由于至少从汉代开始与海外文化的接触交流不断,故广府民系的人民,在三大民系中最具开放性,比较易于接受外来新事物,敢于吸收、摹仿和学习西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将传统文化与之相互融合。广府人还具有敢于探索和尝试的拼搏精神,视野较为宽广,思路较为开阔,商品意识和价值观念较强,精明能干,善于计算,创造了珠江三角洲多元化农业商品经济,以广府人为主干的“广帮商人”清中期就已驰名全国。同时,也带来了投机性、市侩性的负面印象,以及较为浓厚的宿命观。广府人由于最早受到海外,尤其是近代西方先进文化思想的影响,得风气之先,加上强悍的民性,冒险、创新的气质,因而反抗性和斗争性也特别强烈,在中国近代史上,精英继出,在推翻封建帝制、建立新中国以及改革开放、发展经济中,有一种最为宝贵的,开放、务实的性格特征。

  (三)团结、重商——潮汕文化典型精神

  潮汕地处中国大陆的东南隅,广东省的最东端,与福建省毗邻,地形大势西北高而东南低,东北和西北多高山丘陵,绵延起伏,东南瀚海连天,形成一个内陆比较封闭,而有很长海岸线的地理小区域。这种地形地貌特征对潮汕文化的形成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潮汕文化包含着许多文化特质,它们组成了既与共存于同一地域中的畲族文化、客家文化不同,也与周边其他地域文化有异的一个体系。在这些文化特质中,语言是最具有区别性特征的一种。因而,我们把潮汕文化理解为由讲潮汕话的民系所创造的一个文化共同体。

  潮汕地区地狭人稠,人口与资源和环境矛盾很大,激烈的竞争环境培养了潮汕人的创造、开拓和冒险精神,不少人外出到海外谋生,形成社会风气,在农业上精耕细作,在手工业上精雕细琢,在商业上更是精打细算,极善经营,闻名海内外,有“中国的犹太人”之称。强烈的商品意识,是潮汕人一种颇具优势的文化潜质,使他们在改革开放时期足迹遍及城乡,渗透各行各业,特别活跃。

  秦汉以后,汉文化向岭东扩展。晋唐时期,中原主流文化影响逐渐扩大,陈元光平定泉潮间蛮僚啸乱、韩愈谪任潮州刺史,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事件。宋元时期,大量移民入潮,闽文化北来,使潮汕地区全面开发,是潮汕文化形成的重要环节。明清时期,最终形成了以团结、重商为鲜明特征的潮汕文化。

  (四)共处包容、重学——客家文化典型精神

  历史上客家人的迁徙,大多是由人口稠密、文化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原地区向人烟稀少、经济落后的偏远荒蛮地区而转移的。这些来自中原汉族的客家先民们,在辛勤耕耘创立新的家园的过程中,不断与南方的百越族(主要是畲、黎、瑶等族)融合,不仅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群体,而且创造出了独具特色的客家文化。

  在迁移和开发的过程中,一代又一代的客家人靠着“崇正”精神,战胜了各种艰难困苦,建成了自己的新家园,沿用方言乡音;并按原乡的家族和宗族形式重新组织家族和宗族,民居建筑也仿效原乡的形式。但客家人也是包容和睦的,比如以客家人为主体的太平天国运动,提出“天生天养和为贵,各自相安享太平”“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人,尽是姐妹之群”的口号,表现出客家人希望与土著居民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一视同仁那种朴素的民主思想。客家地区的宗教信仰也是十分宽容和亲善的,儒、道、释以及基督等教可以亲如一家、同居一寺。连刘邦、项羽这对冤家也可合祀一龛接受人们的膜拜。妈祖本是沿海地区人们航行的保护神,客家人也把她请到山乡,作为山乡的保护神。客家文化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文化的精华,长期的迁移养成了兼收并蓄取其长、开拓进取不保守的民风,使客家民系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

  客家人特别看重读书人,作为客家人的朱德在《回忆我的母亲》中这样写道:“我家是佃农,祖籍广东韶关,客籍人……本来是没有钱读书的……学费东挪西借来的,总共用了200多块钱,直到后来我当护国军旅长时才还清。”为了望子成龙,光耀门楣,客家人往往集中全家族、全宗族的力量来培养子弟读书。到过客家地区的人一定会发现,在其家族祠堂前立有许多石旗杆,那便是客家人崇文重教的明证。那些石旗杆是族中子弟中举人、中进士的标志,有多少石旗杆,就说明族中有多少人获得了举人、进士之类的功名。

  客家,作为汉民族中的一个地缘性群体。这个群体在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为了适应和改造生存条件,逐渐创造出来以包容共处、重学为鲜明特征的客家文化。

  二、以开放、务实的精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法治

  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一体化的过程中,强调和学习广府文化的开放、务实。

  (一)意义

  大湾区法治的粤港澳三地不同法系的特殊性和合作迫切性,要求具有务实性和开放性。

  第一,以务实的精神正视粤港澳三地不同的法域、不同法系、不同制度所带来的法律冲突,进而需要三地彼此之间的法律合作,相互交流协调得以减少障碍。这种法律冲突,因为进入了三种不同法律制度下的经贸合作,所以,不仅体现在静态意义上的民商事、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冲突,更是三地在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行使上的冲突。

  第二,以开放的情怀拥抱“三大法域”之间的 “和而不同”。“一国两制”是在大湾区进行立法、司法和执法法律框架安排的基本原则、法治基础。在遵守“一国两制”的前提下,同时尊重粤港澳大湾区历史传承和文化脉络。粤港澳大湾区同属岭南文化,同饮珠江水,共享“粤方言”文化圈,同样继承了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汕文化。随着港澳的回归,在“一国两制”基本国策下,香港和珠三角沿海城市同样具有“前厂后店”的经济发展模式。文化一脉相承、经济协同发展提供了从合作到协同发展的动力和推进力,也是大湾区内3大行政区域11个城市法治深度推进的基础推力。大湾区法治的深度合作和一体化推进,目的在于推动大湾区金融、经济、贸易、科技、旅游等各经济领域的协同发展,也正因为大湾区内“三大法域”之间的制度差别,这种法治合作也呈现一种自然而然的非均衡式的、互补的、错位的、和比较差异的合作,是共同合作打破法治壁垒的“和而不同”式的法治协调和法治合力。

  (二)方法

  1.立法上要推进开门立法。大湾区协调共进推动立法的一体化工作。具体方式,包括欧盟式的一体化立法模式,即凌驾于各法域之上的统一立法,也有美国州际协调式的协调性州际条约模式。

  目前,中央已经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随后《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进行了相应落实和进一步规定。广东省内在中央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达成了法治协调的行政效果,但基于“一国两制”基本原则的设计,在三个法域内的统一立法存在体制和法域差异的重大阻碍。因此,统一立法思路在三个不同法治形成背景下尚不具有现实基础。

  由此,推动协调式的立法合意更具有现实意义。包括大湾区三地共同进行立法谋划,确定配合一致的立法规划,包括立法的规划框架意向和立法长期、中期和近期规划。对于各区域间立法规划冲突和矛盾较大的地方,通过相应的立法冲突解决机制,进行充分和有效的磋商、推演。同时,落实立法规划也是立法日常工作的基础性要求。此外,三地立法机关对各自现行有效的立法进行相应的清理,以求达成协调的大湾区立法。

  2.联合执法。目前对于湾区协调发展共同推进联合执法已经普遍达成共识,三地自港澳回归后,已经通过中央政府授权的形式,在多领域进行了行政执法合作,例如环境污染、移民管理、食品安全合作共治、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执法、警务执法合作等。

  联合执法的实践效果已经彰显,通过联席会议、工作协调小组和具体专家小组或专项小组的三级模式,从中央到联席会议到地方执法的全方位合作机制,基本实现了行政协调治理的初衷。但三地不同的制度和执法环境,也为大湾区的跨区域协同治理带来了统筹协调的难题,更容易造成环境协同治理的“碎片化”困境,不同城市之间虽然存在共同利益,但是也有不少由于制度多样性和互补性产生的摩擦和冲突,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分化,为该区域的环境协同治理和区域一体化带来障碍。突出的问题包括,有联动执法尚不充分,执行机构人员单一,人员配备不足,分别部署、分别行动,没有形成长效稳定的专门协同执法机制;缺乏权威组织机构和制度,导致治理责任不明确;三是执法部门单一,缺少部门与部门、政府与公众、执法与司法之间不同层面、不同环节的有效合作。

  因此,有必要强调开放、务实的剖析各城市间的利益冲突,健全利益协调机制。保障三地政府能进行利益诉求表达、城市间利益纠纷解决好冲突,维持大湾区的协同行政治理的协作关系。综合运用大湾区内各项行政治理的协同合作框架协议,发扬协调互动的合作精神,保证协调治理的共识基础。完善地方政府环保联防联治的机制,解决跨区域公共问题,还需要具体的工作机制配合,包括协同治理综合规划,立法配套推进、执法联合行动、协调专家小组,化解区际利益失衡和冲突,持续稳定推动各类行政治理领域的协作。

  3.司法互助。司法领域的合作,除了传统的判决承认与执行,还要有多层级的互补模式。包括以深圳为枢纽的大湾区司法互助体系、优化区际司法协助机制。

  2018年1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深化粤港澳司法交流合作,积极探索建立涉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纠纷解决中心。”广东省从行政区划范围上要比香港和澳门大很多,加上毗邻港澳的天然独特优势,在审判制度上不断尝试和积极探索涉及港澳地区的特色。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试图在探索构建广东自贸区和粤港澳大湾区纠纷解决上有所作为。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到包括创新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全面拓展港澳司法协助、推动建立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机制等支持措施。这无疑是为下一步区际司法协助提供了努力方向。此后,最高院还将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设在深圳,用于解决跨境商事纠纷。以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为代表的仲裁机构对接了国际先进的高标准仲裁规则,还有成立“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等一系列举措,丰富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综上可以看出,深圳作为中央钦点的特区立法权享有者,以及在一系列大湾区融合过程中所扮演的历史性纽带作用和连接点效果,有望并且应当主动努力去迎合成为大湾区法治建设枢纽作用的城市。

  按照最高院的安排:粤港澳之间只有优化彼此间的司法协助机制,纠纷解决的程序进展才会顺利,处理结果才会达到让各方满意的效果。先解决容易的问题,再解决复杂的问题;先解决民商事纠纷,再解决刑事案件的协助。此后,三地从仲裁的承认和执行开始,打开了三地司法合作的大门。尽管目前为止与香港之间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仍未完全落地,但三地间关于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已经全面铺陈开来,司法的全面互助已经指日可待。

  三、以团结、重商的精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法治

  (一)意义

  1. 团结精神对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的意义

  潮汕民系的团结是紧密和抱团的意识,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品质,在个体之间创建共同的道德生活空间,能够避免个体陷入盲目逐利和丛林法则,防止社会面临“庞大臃肿、高高在上的国家统治着一盘散沙个体”这样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灾难。当前,面对全球性的新冠肺炎疫情挑战,只有发挥团结精神传统,坚定信心、齐心协力,才能在危机情境下保持活力,打赢这场人类同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斗争。就我国而言,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党中央立足全局和长远发展作出的重大谋划。按照2019年党中央、 国务院公开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不仅要建成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还要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典范。从该目标就可以看出,粤港澳大湾区以区域协同发展为基调,以法治建设为保障,更需要发挥团结精神。

  2.重商精神对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的意义

  重商主义 (mercantilism,也称为商业本位)最早由亚当·斯密在 《国富论》一书中提出,该主义强调商人在社会中的作用,主张政府应当重视并支持国内商业资本发展,并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和控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切实展现了中国式“新重商主义”政策的巨大推动作用。粤港澳大湾区商业发达,近代以来就有重商主义传统,应努力在大湾区营造崇尚发展、尊重创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企的经济发展环境,严肃查处损害企业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如何在大湾区法治建设中发挥团结、重商精神

  1.团结在“一国两制”的大政方针下

  “一国两制”,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的“两制”,也就是说,香港、澳门、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这个前提下,它们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长期不变。在“一国两制”的大政方针下,内地与港澳地区并不是两条平行线,井水不犯河水,而是需要融合发展,各取所长。内地既要帮助香港、澳门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繁荣稳定,也要学习和利用港澳地区成熟的制度,实现内地与港澳“融合发展、互相促进”的目标,实现大湾区的繁荣发展。

  2.营造重视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当前,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官方数据,在2017 年, 民 营 经 济为我国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就业和90%以上的市场主体数量。在推动大湾区的法治建设时,应注重营造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维护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应当通过法治手段维护资金的流转安全,为企业营造稳定的融资环境。现今是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经济发展的灵魂和内驱力,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现实利益,同时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是建设平等高效的监管环境。现实中对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项目太多、程序过于繁琐,民营企业的待遇还难以与其他经济主体对等,应当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标准、提速增效相关的行政审批、增强法律保障。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减少行政干预,让行政监管更高效地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服务。

  三是建立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判,可以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示范、指引功能,从而引导经济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要坚持善意文明执法,对于民营企业审慎适用查冻措施。在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采取“活封”措施,杜绝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严禁超标查封、乱查封。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事保护力度,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严格区分企业和企业家法律责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大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大湾区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指影响企业从开办、运行到结束全过程活动之效率、质量的要素综合。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讲,营商环境等同于一国的竞争力。要推动大湾区发展,必须构建一个法治化的营商环境。2019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2020年,深圳市也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具体而言,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大湾区营商环境,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做。

  一是对标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营造透明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注意总结提炼成熟的经验做法,将改革成果上升为制度措施。制定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文件,注重商事审判,不断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标准和程序,制定各类产权保护实施意见。

  二是突出涉外涉港澳的大湾区特色,建设融合开放、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创新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模式,实现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判的集中管辖,拓宽域外法查明渠道,提升涉外涉港澳案件审判水平。在坚持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学习吸收当事人主义送达、律师调查令、属实申述等诉讼规则的可取之处。推进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实施港澳籍商事特邀调解制度,创新无争议事实确认等,促进涉港澳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促进粤港澳司法协助与交流,加强人才流动。

  四、以共处包容、重学的精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法治

  (一)共处包容、重学精神的法治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和发展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必须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把握党和人民在我国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方面走过的道路、积累的经验、形成的原则”。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关系社会,特别是广东客家,“以客地为家的人”,尤其具有共处包容的精神,宗族作为广东客家社会的典型特点一直存在,宗族家训、宗规及宗族乡贤等也在某种程度上主导着人们的行为,比如客家人把立身处世的家风家教以及衍生出来的“家族名声”看得比生命都重要,这现象在化解民事纠纷问题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有利于吸收优秀法律制度。崇文重教、热爱学习在广东客家人中表现得特别突出,继承了中原地区崇文重教的精神。中原地区是中华民族文明的摇篮,南迁客家祖先,许多都是书香门第,浓厚的文化氛围使客家后代传承了崇文重教的优秀传统。客家人居住偏远,交通闭塞,生活艰难。为了谋生,崇文重教、热爱学习的精神成了客家人坚定的信念。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离不开吸收各地乃至外国优秀法治理念,离不开借鉴异域有益法律制度,这些都需要有求知若渴的尚学精神作为支撑。

  (二)以共处包容和学习精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的方法

  1.岭南客家宗族乡贤调解的实践

  客家宗族乡贤调解,是共处包容精神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典型体现。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社会基础关系的转变,人们在多元社会的交往日趋复杂,权益诉求也愈发增加。然而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司法资源较为匮乏。在司法资源整体不足的大环境下,向外“开源”不如向内“节流”,如何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如何挖掘可利用的资源为司法服务,才是提高乡村地区司法服务的关键所在。而宗族,作为中国最为典型的本土司法资源,便是可取的选项。许多宗族乡贤,已成为纠纷化解的重要力量。以客家聚集地广东梅州来说,梅州市现有2518个人民调解委员会,11709名人民调解员奔波在调解一线,其中镇(街)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224名。2020年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纠纷4534次,预防纠纷2172宗,受理矛盾纠纷17602宗,成功调处17520宗,成功调处率为99.53%。客家社会的管理并不能单纯以刚性的手段来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更多是通过文化或道德教化这种间接、柔性的方式来实现,充分调动宗族等民间组织管理成员的自治潜能。当前利益和价值多元化,社会进入了矛盾凸显期,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线性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新时期社会管理,要改变过去从上而下,对社会实施控制和管制的线性管理模式,建立起同多元化社会特征相适应的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方式民主化、管理过程协商化的多元活动的新型公共治理模式。

  2.学习借鉴乡贤调解,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借鉴宗族乡贤、商会组织等调解思维,解决理念差异问题。调解是一种温和、随和的纠纷化解方式,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底蕴,一般在有长期稳定关系并会延续这种关系的主体之间更为有效。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时,离不开多方调解参与者、受益者乃至其他社会人员和组织的推动。如果无法形成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同理念”或是“认同文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很难长期顺利发展和完善。针对上述理念差异,下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时,需要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目标、地位以及价值取向,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积极推动当事人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纠纷解决效果的最优化。

  (2)强化党政主导、综治协调机制,解决各自为战、组织松散的问题。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必须加大对其他国家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的使用力度。当矛盾发生时,司法只能作为最终的、最权威的解决机制。而只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都发展成熟起来,才可能保证资源的均衡利用,让各类纠纷进入最合适的解决渠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党政主导、综治协调,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建立多部门协作的机制,整合社会调解组织的力量,调解协会按照市场化运作。明确由综治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与实施,制定发展规划,指导、推动工作开展。同时明确政府、法院以及其他部门、有关方面的职责。建立规范明确的责任与考评体系,社会治安综治委、政府部门将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推动司法诉讼、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第三方调处、中立评估、公证等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形成合力。

  (3)明确司法引领与保障机制,解决非诉纠纷化解方式不专业、约束力不足问题。在明确社会行为规则、衡量社会价值判断等方面,针对当前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尚处于初级阶段,法院可以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立足司法强制力及权威性、司法经验等优势,主动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派员深入人民调解室等各种纠纷化解场所,开展业务指导工作,引导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发挥作用。积极培育和支持调解组织的发展,对专业性较强的类型化纠纷,设立专项经费,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支持和保障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积极探索将司法确认案件范围扩大到人民调解协议之外的其他调解协议。此外,让渡部分司法职能,积极推广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等制度,通过赋予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一定的准司法职能,调动诉讼外解决纠纷方式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纠纷的高效率解决。

  (4)明确调解员资质、培训及经费、科技保障等机制,解决专业化、国际化、信息化不高问题。宗族乡贤所具备的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社会经验等并不能完全满足法院委托调解的现实需要,这些社会调解人员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考核和技能培训,专业素养与专业技能不够高,调解主体不稳定,从而影响案件的调解质量。下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时,需要明确调解员及调解组织培训安排、物质保障和经费支持,建立培训工作机制,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保障,对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争取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解决跨境当事人距离远、举证难等问题,鼓励当事人选择在线调解,积极利用科技手段,依托网上立案、网上办案、数据分析等,实现远程在线调解,可以为不在本地或者虽在本地但不愿或不便到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参与调解的当事人,提供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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