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着眼深圳未检“一点两面、四大检察”总体布局,以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委员会为平台,立足精准帮教为点,以司法上游和行政上游二面,践行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十大未检业务的实现路径;以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委员会为视角,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践行国家监护法律监督运行体系,探索研究检察机关参与市域治理的相关工作机制,助推打造光明区综合司法保护的深圳方案、光明示范。
关键词:市域治理 国家监护 法律监督
一、国内未成年人案件概况
(一)国内未成年人案件情况
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持续高发,尤其是刑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2019年,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1至11月,共批捕4.41万人、起诉5.67万人,同比分别上升20.06%和26.48%,前11个月共起诉强奸、猥亵等犯罪案件约2万人。
(二)深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
1.2018—2019年深圳未成年人涉罪情况。
2018年涉罪未成年人逮捕案件522件,其中盗窃174件、寻衅滋事68件、贩卖毒品44件、故意伤害34件、抢劫34件、诈骗30件。2019年涉罪未成年人逮捕案件428宗,其中盗窃154宗、诈骗56宗、寻衅滋事37宗、贩卖毒品29宗。详见图1、图2。
图1:2018年深圳市涉罪案件(未1逮捕)
图2:2019年深圳市涉罪案件(未1逮捕)
2.2018—2019年深圳被刑事侵害未成年人情况。
2018年受理审查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328宗,其中猥亵儿童114宗、强奸106宗、强制猥亵23宗。2019年受理审查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为479宗,其中猥亵儿童185宗、强奸137宗、强制猥亵43宗。详见图3、图4。
图3:2018年深圳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未2公诉)
图4:2019年深圳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未2公诉)
(三)越轨未成年人偏轨模型
越轨未成年人根据偏轨程度,程度轻重分别分为涉罪、涉法、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见图5),另有涉及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根据被侵害未成年人的轻重程度,分别分为被刑事侵害、行政侵害、严重不良行为侵害、不良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另有校园欺凌和被家暴侵害的未成年人。
图5:越轨未成年人的越轨模型
二、少年司法理念政策依据和背景
(一)少年司法理念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出自《孟子·梁惠王上》,虽然不能否定恤幼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影响,但是恤幼的思想并没有催生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与其说恤幼是我国少年司法的独特理念,倒不如说它为少年司法的创设提供了合适的土壤。王雪梅老师关于“国家监护权理论和儿童特别保护观念才是少年司法独特的思想基础”的观点,广义上讲,少年司法就是以少年这一类特殊的主体为保护对象,司法机关作为保护主体,运用一定的司法程序以保障少年的福利与其合法权益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的总和。
所谓“国家亲权”的概念最初来源于英国衡平法中关于国家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而不是惩办官吏的原理。国家如同未成年人的双亲一样,应当为缺乏管教、缺乏寄托的未成年人谋福利,并应当对他们尽一定的扶助义务。根据国家亲权的传统理论,少年司法中的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的理念便随之产生了。也就是说,少年司法中没有“罪责自负”,“少年犯罪社会有责”,少年犯罪处遇的轻缓化正是基于这一国家责任说。
(二)少年司法综合保护相关政策及机构发展
2018年12月,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方案获批准,最高检增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内设机构,最高检检察长张军说,作为业务序列的第九检察厅,将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这体现了党中央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由此清晰可见,未检是向着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即向着“国家监护人”的方向发展,未检成为一个独立的业务体系,标志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正式成为了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职能。
三、少年司法的发展及困境
(一)国内少年司法理念和发展历程
1.国内少年司法的发展历程。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开启了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的少年司法探索之路,启动了国内少年司法1.0版本。2009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引入司法社工开展帮教工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引入社工开展帮教工作,少年司法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启动了国内少年司法2.0版本。2016年11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构建“检察官-司法社工-帮教专家”的模式开始精准帮教, 2019年7月16日深圳检察全面启动全覆盖精准帮教,首次实现了对市区两级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全覆盖,2020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探索监护考察制度,2020年12月30日在深圳市光明区推动成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委员会,2021年9月深圳检察全面启动全覆盖精准保护,代表着检察系统开启了少年司法3.0版本的序幕。以深圳检察为例,深圳未检率先开展创建全国社会支持体系的试点和先行示范区创建试点工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精准帮教深圳标准,共计220条32000字,同时确定了“一点两面”“四大检察”的未检工作部署,即立足精准帮教点,向司法上游的被侵害未成年人保护面和向行政上游的犯罪预防面,分别开展精准保护、精准预防,开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工作。光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司法保护开创公检法司全链条精准帮教、探索对被侵害未成年人一站式保护取证为起点的持续专业介入跟踪、临界预防工作、校园欺凌、反家暴精准预防工作等四大检察一体化运行模式,借助专业司法社工和专业流程,在党委统筹下,推动未成年综合司法保护委员会的筹建,全面验证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新机制的可行性、有效性。具体框架如图6:
图6: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司法保护体系
2.国内少年司法理念的发展历程。
在2016年召开的全国未检工作30周年座谈会,最高检发布了《以国家的名义呵护未来》,记录20世纪80年代上海大量的未成年人案件发生,检察官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不一样,处理上用成人司法的方式简单地惩罚他们不合适,也难以起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因此在公诉部门成立了一个办案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当时彭真同志提出:“教育挽救那些失足少年,要像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教师对待学生那样,满腔热情地教育、感化、挽救他们。”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成立 “未检”的初衷,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帮助教育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而非“更好”“更有力”地追诉未成年人犯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少年司法理念越来越深入。
(二)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存在的困境
1.未成年人涉罪涉法案件、犯罪预防迫形势严峻
(1)解决未成年人涉罪涉法案件形势严峻的迫切需要。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持续高发,尤其是刑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依靠任何一个办案部门、司法行政机关都不足以消除涉案未成年人再犯和再次被侵害的风险,难以满足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正轨和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的迫切需求。
(2)少年司法主要矛盾突出。涉案未成年人领域的主要矛盾是涉案孩子回归社会正轨、正常生活的需求和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案件期待与政法机关少年司法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是全社会的痛点和敏感点,极易引发全国性的舆情事件,当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严峻,未成年人已经成为刑事犯罪侵害的最弱势群体,预防少年犯罪、救助被侵害儿童已经成为社会稳定的源头性问题。
(3)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及涉法行政案件形势严峻。由于劳动教养机制不完善以及未成年人初次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又缺乏专业矫治力量介入,导致他们涉罪违法的因素无法消除,存在着姚建龙教授所说的“养猪困境”的情形,处在犯罪高风险边缘的越轨未成年人,如果不能给予必要的专业矫治,消除或者降低其自身和家庭存在的再犯风险,随时可能涉嫌犯罪,给自己及其家庭以及辖区治安均带来极大的隐患。
(4)全社会对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严峻。近年来留守儿童大量减少,未成年人保护大环境在不断改善,但未成年人虽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但父母忙于生计或网络、社会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未得到必要的家庭教育和社会保护,出现“事实留守”困境的未成年人。
2.现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存在“九龙治水”困境
(1)未成年人保护存在“责任稀释”的问题。现行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职能分散在公检法司以及群团、民政等诸多部门,存在“九龙治水、责任稀释”的现状。
(2)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职能顺序倒挂的情况。司法部门在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在上游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方面均存在不足,司法机关面临着退无可退、防无可防的困境。
(3)缺乏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各有关部门存在各自尽力、各自吃力的困境,不少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存在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监督难、追责难的困境。
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综合治理体系有待完善
(1)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体系亟待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真空地带迫切需要覆盖。
目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覆盖面虽逐步提升但发展空间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教育感化挽救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具体情况见表1。
表1:历年涉罪未成年人不起诉率
全国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整体还是以刑事办案为主,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对被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以惩罚“加害人”为主的刑事办案模式依然占据主导,未能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精准保护和综合治理。对大量涉法未成年人和被侵害未成年人的帮教帮扶未能系统开展,预防校园欺凌、家庭暴力工作联动机制有待完善,对家庭、社区、学校等存在涉罪涉法越轨风险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未能有效落实。
(2)专业性社会保护力量亟待培育。目前具备承接社工力量分散在检察院、群团、教育等部门,人员数量、专业性和联动都有待加强。在犯罪预防环节,家庭、学校、社区对于涉法越轨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救助缺乏有效专业的方法,往往发现问题却无力矫正帮扶。社会保护力量专业性的培育,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整合、资源整合。各类社会支持服务的专业性有待提高,缺乏足够的专业支持。一些研究发现,各类社会支持组织提供的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服务在具体的司法环境中并没有产生实质的作用和影响,欠缺专业社会支持力量广泛介入的附条件不起诉、审前非羁押等制度在具体的落地过程中也出现各种问题。
(3)科学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考核机制亟待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办案规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各政府部门职能有待进一步整合,不同部门之间缺乏科学统一的考核标准,对社工机构的引导和培育还有待加强,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流程、标准、效能等都需要综合治理新机制统筹推进和系统完善,创新整合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综合治理。
(4)少年司法理念和全社会的认知存在现实冲突和困境。
第一,全社会对司法机关少年司法工作理解不够全面,由于未成年人案件需要保密处理,理论界和媒体了解的案例基本是两个极端,一是轻缓化处理的个案,二是极端恶行个案,尤其是个别地区司法机关对典型个案进行资源堆砌而开展的“个案盆景”宣传,让理论界和社会民众感觉司法机关对于越轨未成年人保护过度,惩戒不足。国内有学者指出,目前还存在“猫逗老鼠”的现象,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在经历了看是温情的特别程序后,最终仍然“一诉了之”“一判了之”。第二,社会各界包括少年司法人员还存在认识误区,一是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行善积德,是情怀,没有认识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是少年司法人员的本职履职;二是存在“行内人员不内行”的情况,对于未检工作核心主业认识不清,存在以教育的名义行惩罚之实的情况。
四、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新机制
在中国社会进入历史发展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作为全社会最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全面推动和参与市域治理,推动国家监护,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践行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参与市域治理,充分体现综合治理初步现代化的整体成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深圳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主要特点
充分总结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内在一般规律,结合深圳地区未成年人案件情况、保护需求以及社会支持力量的特点,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在探索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路径时,探索了党委领导、司法主导、政府主责、专业驱动、社会协同的以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委员会为平台,以“检察+民政”双核驱动未保新模式,推动基层综合治理的现代化,构建风险联查、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综合治理体系,实现检察机关推动参与市域治理提供经验。
一是制定一套行业标准,构建保护一体化。克服以往帮教保护工作缺乏标准和操作指引的空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保护“空”的问题,填“满”保护真空。把精准帮教深圳标准从检察办案环节向前拓展到公安刑事立案阶段,向后拓展到法院审判环节和司法局社区矫正阶段,制定精准帮教深圳标准,对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实现全覆盖精准保护。
二是培育一支专业队伍,提升保护专业化。克服以往保护工作无法有效落实“最后一公里”的困难,有效解决“虚”的问题,做“实”保护效果。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借助全市检察未检专业化经验,结合光明未成年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内按照精准帮教、精准保护、综合保护组建了专业未检团队,对外培育了精准帮教和精准保护、综合保护三支专业的司法社工队伍,并依托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委员会平台,逐步推动民政、妇联、团委、公安、教育等多部门组建临界预防、驻校社工、社区儿童社工等未成年人保护队伍,初步形成了社会专业主体一条龙,构建上下游联动协作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
三是建设一个智慧未成年保护平台,实现监督信息化。化解未成年保护领域存在“九龙治水、责任稀释”的弊端,有效解决“散”的问题,“聚”合多部门保护力量。通过智慧未成年保护平台对各类未成年保护需求进行分类分级精准管理,衔接各成员单位保护职责,对具体保护工作实现节点控制、动态管理,通过节点控制将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探索成果固化下来,构建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闭环生态体系,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信息化,由传统的点对点事后监督转变为全年事前、事中监督。
四是建立一套长效制度,实现机制生态化。化解未成年保护领域困难多、难度高、难持续的弊端,有效解决“短期”效应,实现可持续长效机制生态化。建立量化考核评价机制,对未成年保护各成员单位履职进行定期考核,对社工队伍的管理、考核、认证建立专业化考核体系,把未成年保护成员单位和街道社区纳入绩效考核。组建未成年保护专家库,持续对未成年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与高校成立深圳市首家“少年司法研究院”,开展一系列实证研究课题,为未成年保护工作持续提供理论指引。设立青少年事务社工培育基地和精准帮教实训基地,持续培育专业力量,为未成年保护工作提供专业主体支撑。
(二)检察机关参与推动市域治理的路径
检察机关依托未成年人检察四大检察一体化运行的优势,立足检察职能,推动六大保护协同发展。
1.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
检察机关立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通过对每一名涉罪未成年人和被侵害的未成年人从追溯涉案根源的视野,不断反溯未成年人上游保护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整体机制和运行机制。
2.未成年人民事检察业务
除传统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开展民事检察工作外,以支持起诉作为切入点,协同民政、妇联、团委等单位介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变更诉讼、诉前监护权考察、辅导等民事检察工作,从事后检察拓展到事中事前预防。深圳检察机关开展监护权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监护权撤销支持起诉等民事检察工作。
3.未成年人行政检察工作
通过分析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和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平台大数据,发现行政机关存在履职不到位或者不当履职的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行为不可诉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组织联合执法机制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维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例如,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文化执法机关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构建行政执法与司法办案的衔接机制,促进行政履职和检察监督的协同,构建完整的执法链条。
4.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针对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食品、药品、环境等公共利益的,通过诉前调查、立案等措施,协同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执法履职,提升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综合社会环境。例如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教育、文化执法等部门针对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针对违法容留未成年人住宿,酒吧、KTV等违法容留未成年人等线索,开展公益诉讼诉前调查、诉前建议等工作,推动公安机关对2家违法容留未成年人住宿旅店罚款1万元,辖区酒店经营者全覆盖签订书面责任状,通过公益诉讼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协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执法闭环机制。
(三)构建分级矫治保护体系和专业化的干预流程
联合多部门针对不同保护需求的未成年人进行专业化实质性保护,构建并实施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综合司法保护体系,设置立体化的分级矫治保护体系和专业化的干预流程。
1.涉罪未成年人全链条精准帮教
精准帮教以司法办案人员(民警、检察官、法官)+司法社工(帮教社工、督导社工)+帮教专家为三个核心主体,以降低个案再犯社会危险性和提升回归社会可能性为二条主线,开展以信任链接、社会调查、精准帮教点、精准帮教计划、落实计划、效果评估为主的4个月至12个月的介入干预,并进行3年的后续跟踪。
2016年10月,深圳检察机关开始探索精准帮教,2019年7月16日,深圳二级检察系统全面铺开精准帮教工作,并发布精准帮教深圳标准,针对每个涉罪未成年人设置55-135项多方协作工作流。2019年纳入精准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181人,2020年纳入精准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411人,2021年纳入精准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680人,司法社工开展精准帮教18315次、督导社工开展精准帮教16524次,帮教专家开展精准帮教3342次,检察官开展精准帮教15559次。整体教育感化挽救合格不起诉转处率由2019年上半年19%提升到2021年的59.75%,其中综合效果最好的光明区连续两年达到87.5%以上,再犯率低于6%,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正轨再社会化成效显著。
深圳精准帮教流程图见图7:
附图7:精准帮教深圳标准流程图
2.被侵害未成年人的精准保护
精准保护以“保护优先、侦查同步”为原则,以一站式取证作为介入平台和精准保护的切入点,开展3个月精准保护+6个月后续跟踪。在保护方面,以往绝大部分被侵害未成年人家属采取让时间淡忘一切的应对方式,能持续开展专业保护的比例不足5%。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专业司法社工按照专业流程方式介入,以取证办案和现场应激心理疏导为主要内容的末端型“一站式”取证保护平台升级建设为全面修复被侵害未成年人社会关系,恢复并改善其成长进程为主要内容的起点型综合保护中心。2021年9月精准帮教保护标准全市上线,共纳入系统323人,司法社工开展精准帮教1870次,督导社工开展精准帮教2483次,保护专家开展精准帮教728次,检察官开展1780次。一站式取证率达到60.34%,一次性取证率达到53.22%,二次介入率达40.34%,实施率达到19.66%。
具体流程见图8:
图8:精准保护流程图
3.临界预防保护处分
临界预防保护处分的对象包括不逮捕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触犯行政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开展3-6个月精准临界干预,6-12个月后续跟踪(见图9)。2021年深圳市光明辖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临界预防未成年185人,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开展持续专业矫治干预的比例为70.5%,介入期间经司法社工提请第二次持续专业矫治干预的比例为45.5%。
图9:精准临界预防图
4.校园欺凌专业矫治保护
校园欺凌专业矫治保护对象是校园欺凌中的加害人及其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旁观者,实施主体是教育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接主体是驻校社工、社区社工、司法社工。根据个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开展学校团体辅导和家长亲职教育辅导,校园欺凌专业矫治流程见图10。
图10:校园欺凌流程图
5.反家暴专业介入流程
以被家暴的未成年人和家庭作为服务对象,主管职能部门是教育局。介入主体是司法社工、社区社工(驻校社工)、社区妇女主任、儿童主任、
学校德育安全主任、班主任,采用非标签化方式开展社区、学校、司法机关多方练的联动方式,帮助存在家庭教养不当的家庭,改善亲子沟通方式和亲子关系,从根源上预防被家暴未成年人的恶逆变,建立学校、社区协作机制和专业化联防联治的模式。具体流程见图11。
图11:未成年人反家暴专业流程图
6.精准类案犯罪预防项目
检察机关通过分析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和未保委信息平台大数据,对具有较大被侵害风险或者具有较大违法犯罪风险性的同一类型行为或者某一类群体,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针对特定未成年人及家庭针对性开展精准团体辅导或者个案辅导,显著降低该类未成年人涉罪涉法的风险。检察机关联合教育部门,针对性开展性侵预防,由教育局督促学校建立“一校一师”机制,对全部学生全覆盖开展性侵预防课程,检察机关核实被侵害学生是否接受性侵害预防课程,为教育部门的全覆盖精准预防查漏补缺,构建全链条的精准预防机制。
7.困境未成年人综合救助项目
由民政部门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摸底调查工作,对各类困境未成年人实现兜底保护,通过建立救助中心、临时监护、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综合救助措施,不断提升福利水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越来越多普惠性福利政策,不断拓展困境未成年人脱离困境的路径;同时立足兜底保护,充分利用“检察+民政”双核驱动的未保模式,发挥民政的兜底统筹优势,契合检察监督的职能,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全流域封闭机制。
五、检察机关推动参与市域治理的经验总结
(一)立足检察职能,发挥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优势
1.明晰职权整体推进
未保委构建党委领导、司法主导、政府主责、专业驱动、全社会参与五大核心,迎合了当下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正轨和恢复正常生活所需要的综合矫治救助,打通未成年人综合矫治救助“最后一公里”的机制保障。传统未成年人保护各部门各自为政,衔接难,联动难,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以未成年人保护的需求来调动各职能部门开展联动,根据需求来配置各部门的资源,构建了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需求吹哨,部门报到、资源配到”的新模型。
2.整合资源培育专业
未保委新机制在于充分统筹、合理分配现有资源,促进司法机关及社会力量发挥出更大专业效能。借助信息化科技手段的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体系可以实现各职能部门和参与主体精准联动、实时协作,通过信息化科技化系统,从源头织密保护网格,实现了未成年人专业化综合矫治救助从源头到落实全程平台保障。
3.全面专业精准保护
构建事前引领、事中协同、事后共赢的检察监督新举措。检察机关立足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领域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借助专业力量,推动机制创新,共同践行保护探索,从传统的事后检察监督,创新为事前引领、事中协同、事后共赢的新型检察监督,构建国家监护法律运行监督新体系。同时借助专业化的社会力量,构建专业引领标准化模型,对各类未成年人形成全面精准保护。
(二)困境分析及完善路径
党委领导、“检察院+民政”的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新机制破解了部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困境,但仍存在许多亟待探索解决的问题存在。
1.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保障
目前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生效,一些空白将会逐步填补,但在家庭监护和教育、保护处分措施等方面,仍然需要构建更多的法律保障。一是在微观层面构建家庭监护分级干预体系,进一步细化法律保障。二是在宏观层面构建公平公正社会环境,对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主体提供更多政策支持和保障。三是不断推动少年法典的立法工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系统性法律支撑。
2.进一步强化专业人才培育体系的制度保障
针对目前专业化人才稀缺的问题,一是针对性强化专业人才的经费保障、专业分级、专业晋升等保障措施,打造专业引领、多层次、立体化的专业人才培育机制;二是加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学科建设,目前高校在少年司法、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培育的人员。三是以专业标准推动建立立体化专业人才体系,不断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标准化建设,解决各类困境未成年人如何保护谁来保护的问题。
3.进一步加强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生态建设
一是依托党委领导,进一步构建各部分分工明确的未成年保护职能衔接体系,逐步组建专门的国家少年福利保护部门。二是不断依托科技力量,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全社会大数据分析研判预警机制,不断固化深化保护标准。三是动员全社会资源,发挥枢纽型专业社会机构的力量,不断深化企业社会责任,尤其是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企业,不断扩大未成年人保护的生态圈。
结语
检察机关参与市域治理,依托未保委的平台,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以专业标准为引领,推动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由传统的物质帮助,转换到能力引导专业的综合矫治救助,从原来自上而下的管理型保护模式,逐步转型为以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需求为核心的需求型保护模式,由原来行业分段保护,逐步转型为一体化的综合保护,由检察机关推动国家监护法律体系的运行,不断体现市域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经验和成效。检察机关将进一步依托未保委,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继续提炼各领域保护行业标准,完善跟踪回访、效果评估、考核体系、大数据预警系统等,深入推动参与市域治理,提高综合治理现代化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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