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宝安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街道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统一部署,紧密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着力创新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规范性文件科学化、机构职责法定化、行政审批服务高效化、行政执法规范化、行政争议处置机制化、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新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着力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夯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基础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将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抓。2015年初,区委区政府以1号文的形式出台关于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区的1+1文件,提出了全区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并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六大专项工作之一,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切实贯彻落实,让法治成为宝安新时期最为显著的城市特质。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2015年度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统筹规划。并全面修订我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调整考核指标内容和相关权重,突出重点,改进薄弱环节,切实发挥考评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导向作用。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区政府常务会议先后邀请专家学者就新行政诉讼法、行政调解理论与实践等专题举行法制讲座,着力提升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街道、区直各部门领导干部学法情况也纳入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范围,得到严格落实。坚持依法行政工作的层级报告制度。各街道、各部门向区政府、区政府向市政府及其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主动接受监督。年初,区政府常务会议还专题听取了区政府法制机构关于2014年度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全面深化行政职权体系及其运行机制改革,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一是全面完成全区各单位职权清理和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组织全区51个单位,以职权“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和“最小颗粒度”为原则,清理单位职权“家底”并编制权责清单,依法清理并保留各类行政职权4086项,先后分四批次通过“宝安政府在线”网站对外公布,全面实现全区各部门职权的清单式管理。我区权责清单的编制,严格按照省、市要求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力求编制的精准度与深度,并全部经过合法性审查,法律依据充分,编制质量得到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二是着力推动简政放权。2015年,我区印发《宝安区转变政府职能目录》和《宝安区第二批转变政府职能目录》,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职权38项,向社会组织转移2项,减少27个办理环节,取消或简化材料36项,缩减办理时限共计743个工作日,有力推动全区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速增效。三是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出台《宝安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方案》,组织区政府各审批部门完成本单位行政审批标准化相关制度文本的编制工作,全区 245项行政审批事项即将全面实现标准化、流程化运作。通过明确审批事项对应的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细化、量化关键审查要素和事项的审批条件、法律依据,公开审批的办理流程、重点审查的关键点和判断标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审批裁量权,营造可预期的审批环境。
(三)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促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一是探索建立与民意良性互动的依法决策机制。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于近期出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将公众有序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其中,对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规定纳入目录范围的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办理。为确保公众参与环节落到实处,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规定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拟制部门必须通过公示或举行座谈会、协商会、民意调查、组织听证等开放式听取意见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并在全市首创对公众反馈意见的分类处理机制,充分汲取民意民智,努力推动重大行政决策与民意的良性互动,确保重大决策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提升决策质量和实施效果,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是建立健全多层级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大力整合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街道办法制力量,完善部门决策由部门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区政府决策由承办部门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预先审查、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复审的多层级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大法律顾问服务的采购力度,区政府法律顾问室采用值班顾问和坐班顾问相结合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重大项目全程服务、重点工作前瞻性法律研究等多元化法律服务提供方式。2015年以来(数据截至11月30日,下同),区政府法制机构和顾问团队累计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审查323次,举行重大事项法律论证会议4场,固定全程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18次,参加区政府工作会议133次,为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服务与保障。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迄今尚未出现区政府因行政决策不当引发的复议或诉讼。
三是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根据省、市部署,大力推动全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及其机制建设。明确由各单位法制机构或指定的内设机构承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建立以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主、以外聘法律顾问为辅的法律顾问团队。目前,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均已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并全部聘请法律顾问,实现政府法律顾问的全面覆盖,为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积极探索区规范性文件管理新机制,进一步提升重大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一是进一步深化区规范性文件“六个统一”的管理机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订,均严格遵循文件立项、前期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中审议、统一公布等程序,并及时履行报备手续,主动接受监督,实现“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文号、统一发布、统一备案、统一清理”六个“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二是着力创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出台全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目录,通过目录化管理,明确全区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确保政策制定主体的合法性。率先在全市各区建立重大规范性文件解读机制。先后对《宝安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等3件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规范性文件进行政策解读。通过制作图表、举例说明等生动直观的政策解读方式,努力做到通俗易懂,便于基层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理解适用,有效提升区重大政策的社会认知度。三是积极推动民众有序参与。变“闭门造法”为“开门立法”,大力提升区重大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2014年底,区政府首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2015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共收到15个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项目建议33条,采纳3条,并就采纳情况及理由向建议单位和个人反馈。建立和完善重大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制度,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3件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力提升文件制定质量。
(五)强力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2014年组织全区22个执法单位共计1760项处罚事项均逐一制定裁量标准的基础上,2015年初区政府同步制定印发《宝安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实现总则和分则配套适用。通过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解决执法随意性大、同案不同罚等问题,努力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加强行政处罚程序指引。区政府以行政处罚为重点,出台普遍适用于各区属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通用指引。该通用指引在法律相对较为原则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立法精神和我区执法实践,对于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前的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以及听证到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执法文书送达、强制执行、案卷归档等行政处罚的全部流程,作出详尽细致的指引性规定。并组织全区各执法单位在通用指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职责和执法实际,制定本单位处罚工作的具体程序指引,以便于执法人员理解适用,确保严格按规定程序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紧贴实战,邀请行政法学专家为全区90多名法制工作骨干讲解新《行政诉讼法》,分析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面临的新形势,提出应对建议,取得较好的练兵效果。结合执法证申领,举办12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的2015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收到良好成效。
(六)切实加大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力度,不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和案件评查相结合,加强对重大执法个案的层级监督。集中审查各执法单位报送区政府备案的重大处罚决定70宗,通过对重大处罚的层级监督,促进处罚权的依法公开公正行使。坚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制。通过自查自评与重点抽评、评查与评议相结合,督促各部门及时改进执法工作。全市各区率先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备案监督机制。出台《宝安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备案监督暂行规定》,通过从区政府层面对各区属执法单位报备的行政败诉案件进行审查监督,以点带面,及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加强对涉及民生的重点执法领域的检查监督。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区监察局与区法制办于今年9月初组成联合检查组,以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为监督重点,先后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监察执法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重点执法领域的5个执法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通过现场听取执法情况介绍、座谈、核查相关执法台帐资料、查阅行政执法卷宗、明察暗访等形式的监督检查,将检查发现的执法问题向全区进行通报,督促整改,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七)多举措创新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法制、信访联动机制,积极引导部分涉及行政争议的信访事项转走复议程序。区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30宗,较去年同期上升11%。因申请人自行撤回复议申请终止复议3宗,维持结案的15宗,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违法4宗,监督纠正力度为历年之最。其余8宗尚在审理中。积极开展复议答辩和应诉工作。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1宗,尚在进一步审理中;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15宗,其中1宗维持结案,1宗驳回原告起诉,1宗原告自行撤诉,其余12宗尚在进一步审理中,迄今无一败诉。此外,为督促和指导各街道、区直各单位严格执行新《行政诉讼法》,区政府办公室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新《行政诉讼法》对应诉工作的新要求,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等制度,切实加大行政应诉力度。今年以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44.47%,为历年之最。大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为改变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相对薄弱的状况,首次出台关于加强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做出明确部署。并配套制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调解事项目录》、《深圳市宝安区行政调解实施暂行办法》等文件,全面梳理并明确全区行政调解实施主体及其行政调解事项,规范行政调解的实施方式和程序,为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目前,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均按照方案要求,指定行政调解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调解工作流程,积极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今年以来,全区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9528次,调解成功率达96.5%,均为历年之最,行政调解对于定纷止争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八)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深入推进阳光政府建设
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发布机制,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微博微信公开公示等方式,及时、主动、全面、准确公开重要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动态等各类政府信息,满足公众需求。截至目前,宝安政府在线网站主动公开各类信息7526条。全面落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深度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在政府门户网站分别建立学位申请、户籍办理、保障性住房等六大重点业务专题和教育、医疗、就业、社保等十二大民生服务专题,以及内容涵盖财政资金、保障性住房、政府采购投招标、价格收费信息、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方便公众快捷获取所需信息内容。依法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申请,完善信息公开申请的交办、转办、协办制度,区政府依法妥善办理信息公开申请3件,答复率和答复及时率均达100%,未出现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合法引发的复议和诉讼。
2015年,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单位对依法决策机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重视公开征求民意,或者流于形式,导致有的行政决策脱离基层实际,影响实施效果;二是机构、职能、编制的法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区政府部门与街道办之间仍存在职责界限不清的现象;三是行政问责机制有待健全,尤其是对于行政过错的责任追究力度不足。以上问题,我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
二、2016年工作重点
2016年,我区政府将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根据上级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进程,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探索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新举措、新机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提升依法决策水平
督促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各项必经程序,重点加大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机制的运用力度,完善行政决策监督体系,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二)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以扩大公众民主有序参与为重点,促使区相关政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利益诉求。通过网络征集、基层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一步拓宽民众有序参与的途径与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于重大的区规范性文件,邀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派员参与前期调研论证、起草以及征求民意等环节,并以事后备案等方式,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三)大力推进机构、职责、程序法定化
探索建立行政职权运行协调机制,有效承接省、市下放或委托事权,加强对向街道下放或委托事权的规范化管理。通过上述举措,不断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严格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根据权责清单进行电子监察,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形成执法检查常态化模式。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在加大无为问责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行政执法督察、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建议书等措施,落实区政府对各部门、各街道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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