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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委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来源: 日期:2016-04-0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根据《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的通知》(深法治办〔2015〕35号)的要求,我委认真开展了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总结回顾。

  一、加强科学民主立法,健全各项制度体系

  2015年度我委积极配合市人大和市政府工作,按照2015年市人大和市政府统一的部署,我委根据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开展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收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起草和修订工作:该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政府印发实施(深府〔2015〕81号),在文件印发实施和报市政府审批前均经过了本单位负责法律事务机构的合法性审核,也征求了各区(含新区)、市法制办等部门意见,说明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并在我委网站上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2015,我委陆续制定和发布以下规范性文件:(1)2015年4月16日,我委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2)2015年5月15日,我委发布《印发<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我委职权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草案均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提请市法制办审查,并按时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并按规定上报备案。因此,符合制定程序以及上位法的规定,通过征求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切实保障了规范性文件内容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民主性,完善相关制度。

  同时,我委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上位法冲突或不适应现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常态工作,及时开展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根据后评估工作的要求,对已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立法后评估,查找文件施行中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为下一步修订或者制定更高层级的立法做好准备,并以此为契机增强委员会各项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提高工作效率。

  开展职权清理,编制权责清单。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对我委承担的行政职权进行了全面梳理、精简优化,通过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委员会七大业务板块的700余项行政职权事项进行梳理,编制行政权责清单及对应职权事项内外部流程图,并予以公布,为委员会今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行使提供指引,取消了不必要、不合理的审批环节,对没有合法依据或依据不充分,或虽有依据,但对实际审批工作没有实质作用的前置审批条件,予以取消。

  我委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用车管理、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各业务流程进行梳理,使流程清晰规范,详细见我委制定并印发的《行政服务手册》,至此,我委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用车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已健全、业务流程清晰。

  二、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创新行政决策机制

  明确会议规则,建立重大决策集体讨论。为落实民主集中制规则,根据行政效率,精简会议的原则,规范委员会重大决策行为,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改进了委员会会议规则,明确了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委业务会议等会议制度,明确了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决定的范围、程序以及表决规则。

  建立重大决策法治机构审核制度。在业务部门设立法务专员,所有审核事项在提交法制机构审核前先由内部法务专员进行法律审核,再提交委员会法制部门审核,所有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委员会讨论决策前,需由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建立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明确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和修订、住房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征收地价调节金等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方法、途径和相关规则,对听证、公示、旁听等各种参与形式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所有重大决策事项均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确保公众参与。明确了适用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范围、形式和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决策中的咨询作用。

  建立了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对涉及改革问题的重大决策建立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严格落实《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所有重大决策事项均按照法治政府要求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听证、专家咨询和风险评估工作,做好相关规则和程序的制定及实施工作。通过加强对重大决策的系统科学预测分析,对重大决策政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014年12月1日以来,共召开23次主任办公会,260次委员会业务会,对重要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进行集体审议,保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2015年度我委作出了6个重大行政决策,分别为:《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哈工大小区扩建工程等8个项目选址用地);《坪山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修改方案(500伏坪山输变电工程)》;深圳市宝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10年)追加规模落实方案(穗莞深城际轨道站点TOD综合开发项目);深圳市龙岗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深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10年)》局部调整方案(深圳市武警医院新建住院大楼项目等9个项目);[清湖地区]法定图则07-04、07-05、07-08、07-10、07-11、07-12地块规划调整。上述决策在形成过程中均就可能对社会稳定、环境和经济方面产生的影响进行了风险评估,草案均向社会发布并听取和反馈了社会公众意见,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了咨询论证,由我委政策法规处或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后决定均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规范行政执法,创新矛盾解决机制

  我委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为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和市海监渔政处。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负责查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房地产、地名、测绘、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负责对巡查发现的重大案件、各管理局日常管理中发现上报的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类型较新的案件等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海监渔政处主要负责对围填海、改变海域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海域使用违法行为,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倾废、海砂开采等影响海洋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对海岛开发利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我委严格遵守与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及市监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移送案件的若干意见》(深规土〔2011〕681号),建立规划土地监察执法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监察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及犯罪行为能及时移送至有关部门查处。

  我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上岗培训,严格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执法人员须经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市政府颁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后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临时工、借调人员和无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格。根据《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深府令第222号)、《关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若干事项的通知》(深办发〔2011〕37号)和《关于海洋管理体制调整后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2012〕19号),我委已经建立了行政执法职权核准公告,明确了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和海监渔政处的执法主体地位,并在市政府公报上对执法主体资格、职责、权限和执法依据等进行了公示,明确了市、区规划土地监察队伍执法案件的管辖分工,在属地管辖的基础上,确立了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的职能,于2013年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中的第43期(深法制[2013]150号)发行了执法主体公告。

  我委按照规划土地监察和海洋行政执法岗位《职位说明书》,明确了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绩效评定标准等,推进了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实现了规划土地行政执法精细化管理,提高了行政执行力。此外,严格按照《海洋使用权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惩处海域使用管理中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土地、房地产、矿产、地名、测绘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我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事实以及证据等因素,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予以明确,尤其是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对从轻、从重的具体操作标准作了详细规定,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处罚时裁量权的主观性、随意性,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客观、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暂行规定》、《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深圳市规划土地执法操作指引》、《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以及《监察案件办案流程及时限图》,我委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检查、审理、听证、审核等程序规定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等方面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步骤予以统一,确保执法程序规范、合法。根据《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行政执法案件审查会议工作规则》,行政执法重大案件、争议较大案件及类型较新案件都应经案件审查会议审查、讨论决定,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机构领导集体决策机制,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证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适当。

  四、依法接受监督,及时查找工作问题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一直是我委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委的业务范围广,业务量大,许多业务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涉及的矛盾尖锐,因而是发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较多的部门。为做好该项工作,我委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纳入日常办文系统,每个案件都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主办,案件涉及的业务部门指定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协办,负责收集提供相关资料,从专业角度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这一方面可以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和胜诉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业务办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我委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按时办结。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依法严格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我委在诉讼活动中,依法配合法院的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每起行政诉讼案件均指定至少一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按规定出庭应诉、答辩,诉讼活动中,均自觉接受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落实相关司法建议;自觉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五、强化法治政府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我委根据《深圳市法治规划国土海洋五年规划(2011-2015)》2015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视对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注重培养本委工作人员的法定程序和规则意识,强调对法治的敬畏之心,明确本单位领导干部日常法律学习制度、法制讲座制度、执法人员学习制度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结合协助举办全市公务员学法培训考试的要求,推动公务员学法用法普法,建立日常法律学习制度;对新提拔干部开展法律知识考核制度,考核成绩纳入干部任免考察范围;建立法治讲座制度;加强法制干部培养;建立个业务部门法务专员制度等等。通过开展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落实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核制度,促使我委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制定2015年度领导干部学习计划,切实开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学习活动。

  2015年度,我委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各部门积极开展法治学习,通过邀请法官、律师、法学教授讲座、举报模拟法庭等方法,一方面提高了广大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增强了其法治意识。其中较为典型的学习培训活动有:聘请法律界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资深律师开设“法律大课堂”活动;多次组织行政法律专题培训活动;邀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讲授关于依法行政和预防行政诉讼风险的法律知识;邀请市保密局局长讲授《保密法》相关知识;召开《广东省信访条例》等信访工作文件学习交流会;组织执法上岗资格培训班,邀请市法制办老师授课,参加深圳干部在线学习等。(等待材料进行补充)

  通过学习,增强了本委干部和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营造了法治规划国土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模范带领我委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六、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创造法治社会环境

  我委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依据《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相关要求,我委贯彻落实委员会“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利用各种形式做好普法工作,积极制定和实施年度普法宣传计划。

  委员会各管理局依托“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积极组织开展了近30场专题活动,利用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问题解答、新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按计划进行每季度的普法教育工作,并进一步创新法制宣传教育途径,加大社区定点宣传力度,结合“社区规划师”制度和规划国土法规进校园宣传项目,以“走基层”的方式深入群众,通过流动宣传和设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规划国土政策法律的宣传力度,将规划国土法制知识直接送到社区千家万户。此外,我委通过官网上的“业务知识库”、“信息公开”等栏目进行法治信息互动交流和普及,积极发布法律知识进行普法,为规划国土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此外,我委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微博等各类媒体的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电子信息等现代传媒的作用。多种方式多管齐下,弘扬法治精神,有效确保普法成效,使国土资源基本国策逐步深入人心。建立对涉及本委的新闻报道及时进行反馈机制,主动通过答复、解释和澄清的方式在新闻报道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普法活动中重点向社会公众讲解规划国土专业术语,解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城市更新、征地补偿、海洋管理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力促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切实加强了宣传力度,扩大了宣传影响,普及了市民对规划国土法律知识的了解,在基层群众反响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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