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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涉水违法行为“零容忍”

来源: 日期:2016-03-2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违法排水是污染水体、堵塞管网、引发内涝的重要原因,严厉打击违法排水行为既是深化城市管理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圳市治水提质工作计划(2015—2020年)》中治水对策之一。

  笔者从深圳市水政监察支队了解到,2015年,我市一方面加大对违法排水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全市415宗立案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中,排水案件就有212宗;另一方面加大对违法排水户的处罚力度,针对广深港客运专线ZH-4标工程违法排水行为,更是开具高达30万元的罚单,对违法排水行为起到了明显的震慑效果。近期,市水务局联合福田区、南山区环保水务局等单位开展的深圳湾排水执法专项行动,将会进一步促进深圳湾水环境的提升。

  排水执法专项行动护卫深圳湾早日现“碧水”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湾排水行为,督促深圳湾片区排水户依法、依规排水,加大治水提质工作的实施力度,今年年初开始,市水务局会同福田区、南山区环保水务局,市水务运营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开展深圳湾排水执法专项行动。

  本次深圳湾排水执法专项行动主要查处深圳湾区域16个排水口覆盖范围内经营性排水户的违法排水行为。同时,通过播放排水警示教育片、举办宣讲会、送法入户等形式,以服务促执法,提升经营性排水户持证依规排水的意识,督促其及时办理排水许可证。重点查处三类违法排水行为:

  一是建设工地未办理城市排水(临时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或施工单位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违法排水的行为;二是建设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三是施工单位违法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行为。

  目前,行动已进入执法查处阶段,在前期梳理排查的基础上,水政执法人员已逐步对涉嫌违法排水的排水户进行立案查处。此外,为达到深圳湾、茅洲河治理一年初见成效的目标,布吉河流域及茅洲河流域的排水执法行动也将陆续展开,严查各类违法排水行为,共同推进“碧水”行动的开展。

  违法排水带来三大危害

  违法排放污水,不仅给水生态环境带来极大危害,而且会导致病原体产生,加剧人类生存环境的危机。深圳市的违法排水行为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特征,基本上可以归纳为雨污混排、错接乱排、无证排水、施工泥浆水直接排入市政管道等。这些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将会给深圳造成三大主要危害:

  一是污染水体。污水管道如果接入雨水管道,造成污水直接通过雨水管道,流入自然水体,如果超过水体的自净能力,将会导致水质发生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特征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如果雨水管道接入污水管道,从而影响污水管道输送能力,造成雨天污水冒溢。此外,未经处理的泥沙直接通过市政管道进入河道湖泊,可能导致河道湖泊淤塞,引起河流湖泊水质变黑变臭,破坏脆弱的水生态环境。

  二是引发洪涝灾害。雨水管道是将收集到的雨水就近排入河道湖泊,但如果施工单位将施工泥浆或者个体经营户将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将会堵塞雨水管渠和排洪沟,从而引发排水不畅。此外,有些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对排水设施进行拆除和改动,导致与原有排水设施连接不完整,一旦突降暴雨,洪涝灾害很容易发生。2015年,广深港客运专线ZH-4标、深圳地铁9号线9104-2标人民南站、深圳地铁9号线9104-1标文锦站、深圳地铁9号线BT项目9101标段在施工中擅自迁改市政排水管道,水政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依法分别给予其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是损坏排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俗称“下水道”。在雨污分流地区,道路两旁铺设有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一方面污水管道将城市污水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排放至河道,起到改善和保护水质的作用;另一方面雨水管道及时排放雨水,做好城市排涝,减少洪涝灾害的影响,保障城市安全。如果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将直接造成下水道堵塞,导致污水漫溢而失去排水功能;而且大量超标污水、未经处理的泥浆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将会使污水处理系统的进水悬浮物(SS)严重超标,加速污水处理设备的损耗,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造成设施设备的极大浪费。(月生 王敏)

  建设项目排水审批 与城市排水相关责任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深圳市排水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排水审批与城市排水相关责任共有6类:

  (一)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应依法做好排水设计审批、施工方案审批,同时按照建设项目排水审批的要求进行施工。未按要求取得审批而擅自动工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二)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需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也称“排水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包括建设项目城市排水许可(施工类)和非建设项目城市排水许可(经营类)。未取得排水许可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的要求排放污水,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

  (四)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最高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对单位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六)损毁、盗窃、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对单位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水环境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水环境的创建更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欢迎拨打深圳市水政监察支队电话82817777,监督举报水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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