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深圳市法制办会同市教育局对已实施八年的《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在历经半年多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后,昨日,市法制办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评估报告,建议从托管服务类别、校外午托性质、准入条件门槛、监督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改。
作为全国较早针对校外午托机构管理范畴出台的政府规章,《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在立法实施效果评估方面,评估小组认为,《管理办法》在明确我市校外午托机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性质、确立校外午托机构安全保障和卫生管理义务、构建审批登记制度和流程、明晰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责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实效性,切实结合了我市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民生需求,主要制度设计出发点体现了立法目的。
评估报告提出,根据比对相关数据,假设学生家长可以自由选择校内托管服务和校外托管服务,更多的学生家长愿意选择校内托管。
经过评估分析,评估小组建议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改。
一是托管服务类别。建议结合广东省学生托管服务政策方向,深挖校内潜能,立足于校内解决大部分学生午托问题,推进形成“校内保基本、校外多选择”的学生托管服务模式,完善校内、校外托管服务互补机制,共同发挥有效供给作用;抓紧开展对校内托管服务相关情况的摸底工作,核查我市校内托管服务的承载力和缺口,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加大我市校内托管服务力度,提供普遍性、基础性的校内托管服务,同时保障相关工作人员和经费的体制机制。
二是校外午托性质。建议顺应市场发展规律和遵循民生实际需求,让校外午托机构回归便民服务行业本质,允许举办者自由选择设立机构为营利性商事主体和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实行“两条腿”走路策略,将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政府要保障市场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多措并举”提供校外午托机构,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模式促进校外午托机构规范管理、优化服务。
三是准入条件门槛。建议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校外午托行业发展,在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的同时发挥市场自律、社会参与的作用,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加强与上位依据和实际相衔接,全面对照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充分保障学生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的前提下,研究制定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准入门槛,确保合法有效。
四是监督管理制度。建议着力形成各管理部门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有效格局,按照校外午托机构设立性质、提供服务类别,由对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进行管理;是加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坚持疏堵结合,处罚查处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切实维护保障民生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打造服务型政府。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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