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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次举行无人机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

来源: 日期:2017-12-1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11月23日,深圳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微信平台举行《深圳市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本次听证会采用网上听证方式,通过“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平台举行,听证代表面向无人机生产和销售企业征集20人,面向市民征集60名。深圳新闻网全程直播此次网上听证会。

  实录内容:

  主持人:本次听证会主要就《深圳市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5个议题听取大家的意见,5个议题分别是:

  (一)哪些类型的无人机应当纳入监管?

  (二)对无人机采取哪些监管方式、措施更为科学有效?

  (三)纳入监管的无人机应当具备哪些技术功能?

  (四)禁限飞区以及飞行规则的设置是否合理?

  (五)立法应当对无人机驾驶员作出什么要求?

  现在进行第一个议题:哪些类型的无人机应当纳入监管?

  (以下为精彩观点汇集)

  市民张梵晞:个人建议,没有禁飞区系统的无人机是监管的重中之重,它们是最容易引起危险的;同时建议500米的飞行距离有点太小了,2000米比较合适。

  微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大家好,我们是微瞳科技,建议因为是民用,只限定无人机的下限,如重量,同时排除军用及特定安保用途即可。

  市民王伟光:是否应该取消重量的限制?科技不断发展,肯定有更轻的无人机。

  市民文闻:很高兴参加听证会。我有以下几个观点:一、实行无人机实名注册;二是制定无人机驾驶员的准入标准;三是有效区分无人机与通用航空边界,做好空域规划与空中禁区设置;四是确定行业准入制度,确定无人机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组件,确保技术能限制无人机在指定空域运行。五是建设完善无人机云平台,能与军用民用航空空管系统实时信息交换。

  市民王伟光:个人建议,应该严格禁止无人机在住宅区,人口密集区飞行。利用无人机侵害个人隐私或者危害公共安全,成本低违法便利,普通人难以预防其伤害,受到侵害也难以取证。

  市民秦川:原《办法》中规定“最大起飞重量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务、海关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需要受到监管。但在实际工作中,媒体也是有大量航拍舆论监督需求的,现在新华社都有专门的无人机队,深圳新闻网也有鹏城眼栏目,能否为媒体开通白名单?

  市民王伟光:希望取消第三条的重量限制。

  微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我们觉得最大起飞重量大于等于0.25千克都纳入监管,除了军用及特定安保外的航空器。

  市民钟振强:主要是轻型民用无人机。

  深圳市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农用植保无人机是否必须要进行实名登记?

  深圳法制办:@深圳市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您问的是植保类无人机吗?国家对植保类无人机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即可。

  市民梁婷:建议从技术上研发民用的无人机,加入相关模块,在飞行过程中,可以由警方直接介入接管,这样可以在发现紧急性问题的时候警方能够尽快控制。

  深圳中科大智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建议对农用无人机不要监管。因为它飞行环境在田野,高度也很低。

  深圳法制办:@梁婷 您提的问题从技术上是可行的,但从产品作用安全、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主持人:现在进行第二个议题:对无人机采取哪些监管方式、措施更为科学有效?

  市民梁婷:建议从技术上研发民用的无人机,加入相关模块,在飞行过程中,可以由警方直接介入接管,这样可以在发现紧急性问题的时候警方能够尽快控制。

  大疆创新:@梁婷 从安全的角度说,如果无人机支持可被第三方直接接管的技术,是非常危险的。不在场的强制接管一是可能会造成二次伤害,二是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混乱(如被某些恐怖分子利用了监管接口)。

  市民李杰:除去军用,民用,商用,消费级的,都应该有一个规范使用办法;还是跟车子上路一样,要有一个准飞标准,这个标准有专门的机构来管控。

  深圳法制办:@李杰 无人机是个新兴产品,且种类很多,据了解,目前国家层面也在研究一个系统和全面的管理规范。

  市民杜建民:民用无人机强制要求植入唯一身份识别芯片模块,机主身份与无人机绑定后才能在空中作业,同时划分区域有选择性的重点监管;另外工业与民用无人机都应纳入监管,工业无人机需要获取牌照,驾驶员需要持证上岗;民用无人机需要进行注册制;针对驾驶员需要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作业。

  大疆创新:@杜建民 您好,我们赞同您关于“人机”绑定的思路。但是,无人机的唯一身份未必必须通过植入芯片的方式才能实现。现在,很多企业生产的无人机在出厂时就都具备自己的唯一识别码,通过实名激活或实名登记,就可以将无人机和机主进行绑定。

  深圳法制办:@杜建民 目前国家民航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对娱乐、工业、农业使用类的无人机有所规定,目前我市的立法主要是针对兴起的市民用于娱乐的无人机进行细化规范;根据民航《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的要求,III类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

  市民朱锐意:@公安,企业并非强制执行单位,无法对用户的行为进行约束吧?愚以为,用户采购了产品,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谢谢。

  深圳市公安局:@朱锐意,是的,企业肯定不是强制执行单位,但是企业有义务和责任配合政府对无人机的安全进行管理,比如划设禁飞区、限飞区,无人机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市民秦川:由政府主导,无人机生产厂商在GPS定位系统中设置电子围栏,对无人机的飞行区域进行限定。

  深圳法制办:@秦川 目前国家民航管理部门在研究推广电子围栏作为无人机保障安全的技术手段,我们在立法中也在研究通过明确无人机产品标准中落实电子围栏技术,从而实现技术监管。

  市民文闻:实名登记,在飞控模块上打上唯一的电子识别码,清晰划分禁飞区、限飞区和报备飞行区。

  市民谢心宇:支持通过注册的方式进行人机绑定。

  深圳法制办:@文闻@谢心宇 国家民航局已经出台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对无人机进行实名登记管理。为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办法》拟通过激活认证等科技手段实现无人机和实际使用人的绑定。据了解,大疆创新等一些无人机生产企业已经和国家民航局合作,在激活认证的同时,同步完成在国家民航局实名登记系统的实名登记。

  市民杜建民:类似植入芯片作中唯一标识主要是方便监控系统进行监控,统一协议,各厂家的唯一识别码需要统一协议和规则。

  深圳法制办:@杜建民 我们立法也正朝着此方向研究,包括技术监管的相关措施。感谢您的建议。

  市民秦川:《办法》中提到的“通过民用航空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评审后方可飞行”,以及“通过评审的飞行活动应向公安机关备案”等步骤不具备可操作性。一方面需要多单位进行审批,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这些部门并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此事,经常踢皮球,让飞手无法找到合法飞行申请途径,只能黑飞。建议由深圳市政府联合相关机构,成立一个专门的“深圳空域无人机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相应的飞行申请。 并建设网上申请端口,让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进行申请,及提升效率,也增强了服务水平。

  市民杜建民:得确定监管责任主体单位。

  民航深圳监管局:@秦川 飞行活动评审,目前民航局正在开发无人机服务管理系统,计划在深圳先试用,方便无人机飞行活动申报和管理。

  市民杨婷:据我的理解,航空器是在空中运行的,监管主体应是空管部门,他们才具备管理的权限和能力。但是,民用无人机的管理是一个社会化管理的问题,运行安全应由军民航空管部门负责,涉及公共安全的部分由公安部门负责。

  市民秦川:禁飞区限制区域过大,又没有相应的申请渠道,经常是找完空管,找公安,找完公安找空管,两边踢皮球。

  @杨婷 我不建议各管各的,最好是双方能共同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要不然容易让两部门在权利面前抢利益,在责任面前踢皮球。

  市民朱锐意:@秦川,说的对,要尽量减轻公安的负担,给公安创造便利条件。

  市民杜建民:对,一定要确定监管责任主体,不然有法但执行落地难。

  民航深圳空管站:@秦川 管制部的技术部门也一直在受理用户们的飞行活动申请,在保障航空安全的前提下,会给大家更多的飞行空间。

  市民李明皓:@深圳法制办,第十四条“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无人机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意思是用于出口的、因此不符合深圳标准的无人机,就不能在深圳生产吗?

  深圳法制办:@李明皓 对无人机的技术监管是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和技术平台予以实现,政府根据监管需要掌握无人机的飞行情况,并非要求企业提供所有数据,而且监管部门也会按照规定保护掌握的相关数据住处。

  市民李明皓:@深圳法制办 个人觉得,第一,不是所有企业都有监管系统,这样规定可能有失公平;第二,企业提供数据是贡献、自愿、义务,而不应该是强制义务;第三,占有企业资源,应该按照“征收”“征用”的思路,予以补偿。

  深圳法制办:@李明皓 第十四条的立法初衷是要求在我市使用的民用轻型无人机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

  市民李明皓:@深圳法制办 十四条字面解释的话,深圳企业就不能生产出口的无人机了。

  深圳法制办:@李明皓 感谢您的意见,我们会结合您的建议,继续完善我们的立法。

  市民卜羽勤:@深圳法制办 电子芯片等措施对大厂商制造的无人机的监管有一定作用,针对小作坊制作的无人机甚至自制无人机有哪些监管措施?

  深圳法制办:@卜羽勤 目前,我们正考虑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实现对无人机的技术监管。对于不符合深圳特区无人机技术标准的,禁止飞行。对技术标准出台前生产的存量产品,我们也正在研究过渡性措施。

  主持人:现在进行第三个议题:纳入监管的无人机应当具备哪些技术功能?

  深圳市无人机航拍协会:大家好,我是来自深圳市无人机航拍协会的会长付桂兵,就无人机管理相关问题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1、无人机管理的必要性: 天上飞的飞机有民航局管理,地上跑的有铁路局和交管局等部门管理,不高不低的低空飞行器无任何部门管理负责,一直以来都没确定具体管理部门,现在由公安部门负责还是一个相对合理的选择,但公安部门负担着大量的安全刑事等案件,要在减轻公安部门的人员压力、和管理成本上要考虑,这些可以借用第三方的机构组织或行业协会。

  2、无人机带来的危害及对策。 多数无人机使用者为个人航模或摄影爱好者,也有部分行业应用者。在适应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危害一个是公共安全的影响,一个是人身伤害事件,对于公共安全,比如对飞机航线的影响,可以通过设置电子围栏解决,这个要对生产企业有所约束,其次,在消费者购买时实行实名制。对人身安全伤害可以通过强制购买飞机保险来解决相关问题。

  3、重视无人机飞行的培训和准入,借助第三方,进行无人机飞手的培训,理论和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能保证飞行的安全。

  4、简化飞行的报备制度,由具有资质的飞行俱乐部或行业协会的平台向公安部门进行飞行报备,能很大程度上对飞手的飞行资质水平进行门槛式的审核。 由于今天听证会期间正在航班途中,未能详尽和大家讨论,在此请大家谅解,也非常感谢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举行的无人机管理听证会,能听取我们的建议,也感谢主持人的辛苦主持,谢谢大家!

  深圳法制办:@ 深圳市无人机航拍协会 您的建议很好,我们会在立法中认真予以研究。

  市民李明皓:@深圳法制办 关于第三个议题:无人机的激活功能,第十八条规定无人机在首次使用激活时登记,那么法规生效以前已经在使用的无人机如何登记呢?

  深圳法制办:@李明皓 您的建议很好,对存量产品处理,我们正予以研究。

  市民饶丽冬:除了电子芯片等主动接受监管的技术方式,还有没有一些被动监管的方式,让无人机只要一飞入禁飞区域,就能被发现?@深圳法制办

  深圳法制办:@饶丽冬 国家民航局已经出台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对无人机进行实名登记管理。为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办法》拟通过激活认证等科技手段实现无人机和实际使用人的绑定。据了解,大疆创新等一些无人机生产企业已经和国家民航局合作,在激活认证的同时,同步完成在国家民航局实名登记系统的实名登记。

  深圳法制办:@饶丽冬 您提的问题非常好,本次听证会,也是想听取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

  主持人:现在进行第四个议题:禁限飞区以及飞行规则的设置是否合理?

  市民彭启建:机场禁飞区范围过大,跑道前后20公里,可以适当调整为限飞高度。

  深圳法制办:@彭启建 目前《办法》拟将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设为禁飞区,对于机场净空保护范围,我们根据民航意见设为限飞区,限制飞行高度。

  民航深圳监管局:目前我们划设的禁飞区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20公里为限飞高度区。

  市民杨婷:@深圳法制办,请问为什么飞行半径不得超过500米?

  市民深圳法制办:@杨婷 飞行半径500米是根据民航有关目视飞行的规定,半径为500米,高度为120米。

  民航深圳监管局:按照民航相关规定,目视视距内: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驾驶航空器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运行方式。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为:真高120米以下;距离不超过驾驶员或观测员视线范围或最大500米半径的范围,两者中取较小值。

  市民杨婷:@深圳法制办,像水上航路航线、大型活动现场、交通枢纽的定义都很宽泛,是否应该明确界定?是否能做到全部公布?同时,据我们了解,禁限飞区并不应该由市政府批准的?而是应该由空军航管部门批准的?

  市民李明皓:第二十一条用一个条文限制了“昼间”“目视”“飞行半径”“高度”“速度”几个飞行条件,希望能给出充分论证依据吧,这个极大的限制了无人机的使用场景。

  深圳法制办:我们在立法中只能明确禁限飞区设置的原则,对于禁限飞区的具体界限范围,应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杨婷

  民航深圳监管局:第二十一条是参照民航局咨询通告制定。@李明皓

  市民范梦梅:还有就是水上这种,大沙河算吗?这个我们很难辨别....但是沙河公园本身又是很有名的航模基地

  深圳法制办:@范梦梅 禁飞区和限飞区的具体区域和范围,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研究确定,《管理办法》对禁飞区和限飞区的设置作出原则性规定。

  市民杨婷:@深圳法制办,我不太理解为什么码头、港口也不能飞?现在许多的码头港口人员都非常稀少,并不容易带来风险。同时,人员操作无人机时,很难避开路面上分散的高速公路、水上航路航线等区域。

  深圳法制办:@杨婷 根据《反恐法》规定,车站、码头、港口属于重点反恐目标防护区域,因此对无人机飞行作出了限制。

  市民秦川:《办法》中规定“为了安全和保卫需要,将市、区党委和政府、军事管制区、监管场所、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等重点敏感单位、设施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以及大型活动现场、交通枢纽、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列入禁飞范围。”

  我认为此禁飞范围划分过于笼统,范围也过大。立法应该针对特定内容进行详细划分。例如:文中所提党政机关、政府、大型活动现场、火车站、码头、客运站、港口等区域是有新闻采写需求的,大型活动现场也有相应的拍摄需求。一刀切的禁飞或许并不妥当。

  我的建议是:除机场净空区和军事管理区外,不设禁飞区,必要的地区设限飞区(限制高度、速度等),如果一定要禁飞,也需要有便捷的申请飞行端口。

  深圳法制办:@秦川 特殊的飞行要求,经过民航等有关部门的评审后可以飞行。可参见《办法》第二十六条。

  市民范梦梅:@深圳法制 非得白天飞吗....深圳人民本来下班就很晚,夜景也很美,经常很多人喜欢拍夜景啊....现在无人机上都有灯,感觉晚上飞看的清比白天还安全。

  深圳法制办:@范梦梅 夜间可以飞行,只是出于安全考虑,需要通过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等单位评审后方可飞行。

  市民范梦梅:@深圳法制办 只是爱好,也要评审真的有点严了。晚上真的没有想象中的不安全,这个如果管理部门能实地操作一下就明白了。晚上亮灯着飞的无人机,其实更让人有安全感。

  深圳法制办:@范梦梅 夜间飞行环境比白天复杂,出于安全考虑,有必要加强管理。

  市民杨婷:@深圳法制办,民航飞机也有昼夜飞行,但并不会因此认为夜间的航班就危险很多。这与操作人员有很大关系,应该加强培训而不是直接禁止。

  深圳法制办:@杨婷 《管理办法》并不是禁止夜间飞行,考虑到夜间飞行的安全管理需要,提出了比昼间飞行更高的要求,只要通过民航部门的飞行评审即可夜间飞行。

  深圳法制办:@范梦梅 您提出的意见,我们会认真研究。

  主持人:现在进行第五个议题:立法应当对无人机驾驶员作出什么要求?

  市民李明皓:@深圳法制办 关于第五个议题,第二十九条“或者受到任何药物影响及其工作能力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工作能力”会对飞行安全造成怎样的影响,似乎不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是不是:无人机驾驶员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理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而飞行无人机”)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深圳法制办:@李明皓 《办法》第二十九条是参考民航《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作出的规定。

  市民李明皓:@深圳法制办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立即查找其驾驶员和所有权人,并责令立即停止飞行。只要接到任何举报都要查人吗? 民航有了规定,而且我们认可他的效力,为什么还重复立法?

  深圳法制办:@李明皓 根据《飞行基本规则》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而起飞或者升空的航空器,有关单位必须迅速查明情况,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强迫其降落。因此,对违法违规飞行,公安部门应当立即查明驾驶员和所有权人,责令停止飞行。

  市民李明皓:@深圳法制办 关于第二十一条飞行限制等条款,如果是完全依据民航局的文件,那么就没有必要重复立法,如果有的条件无法获得民航文件的支持(比如500米),那么我们就应该公布一下详细的依据和论证。

  深圳法制办:@李明皓 任何公民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主管部门有依法查处的责任。

  深圳法制办:@李明皓 《管理办法》作为政府规章,对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系统规范,在立法中我们在参照民航部门相关规定的同时,将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予以研究。

  市民秦川:现行的无人机管理办法,要求无人机驾驶员应获取AOPO飞行证,但该证的市场考取价格为8000到20000元不等,由此还产生了一批灰色产业:颁发驾照忽悠消费者等情况。

  我的建议是:按照无人机的重量进行划分,像8旋翼、6旋翼,以及其他重型无人机驾驶员需取得驾驶资格证方能操作。对于消费级的无人机如御、精灵、悟等无人机简单学习即可上手,可不列入证照要求,以实名认证登记进行约束和管理。

  微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秦川 赞成无人机驾驶员要求

  市民杜建民:无人机驾驶员需要年满16周岁,并对操作者要求具备相关知识(如取得无人机驾驶员证书,且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主持人:本次听证会到此就结束啦。感谢您的参与,感谢你们对我们这个立法项目以及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天大家提了很多非常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我们将认真研究,认真修改《办法》。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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