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电梯质量保修制度、三分钟内响应电梯紧急呼救、提供资金支持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改造……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发布,并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昨日,深圳市司法局解读了该规定的亮点。
出门第一步,回家最后一程,电梯越来越多地被人们使用。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深圳市共有注册电梯16.2万台,总量位居全国大中城市第四位,每年还新增约1万台,如何保障电梯安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深圳电梯使用安全提供了更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据了解,电梯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多个主体,常导致事故发生后,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为此,《若干规定》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电梯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根据需要先行垫付应急救治等相关费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电梯质量没有直接规定保修义务,电梯行业惯例是提供2年保修期。因此《若干规定》创设了电梯质量保修制度,要求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对其销售并在深圳使用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三年或者自电梯出厂之日起满五年。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在接到紧急呼救或者发现困人故障后三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住宅小区的电梯涉及关系复杂、矛盾突出,时常出现各类纷争,同时,电梯修理更新改造不易、费用难落实的问题突出。《若干规定》明确在特定情况下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通过应急使用程序申请,政府可以对住宅小区老旧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提供资金支持。
对于人流量大、使用频繁的公共场所的电梯,《若干规定》要求,对公共交通场所初次安装或者更新的电梯,必须符合公共交通型产品相关标准;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规定其应当配置电梯停电应急设施设备。
此外,《若干规定》还增加了有关电梯乘用人义务的条款,包括不得使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不得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学龄前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人士乘用电梯应当有专人陪同等等。电梯乘用人违反《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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