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近年来,深圳市政府也不断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设,陆续制定了若干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包括《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
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作出和调整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比深圳市现行的决策程序,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贯彻实施《条例》的最新要求,细化、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一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条例》第三条明确排除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现行《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与《条例》规定不完全一致。
二是完善决策监督制度。《条例》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一项根本要求专门予以规定,决策机关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要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同时,还将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明确写入《条例》。目前《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缺少相应的程序。
三是完善决策后评估制度。国务院《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决策调整情形、调整程序,以及开展后评估的情形、后评估的程序。现行《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了决策后评估制度,但规定较为原则,有必要结合《条例》规定细化、完善。
四是完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现行《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更着重于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决策承办、实施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责。《条例》规定更加细化和全面,明确对决策机关决策失误、久拖不决;对决策承办单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对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等情形依法追究责任。另外,《条例》还提出了对集体讨论中持有不同意见的决策者减免责任;对承担决策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行为的追究责任。因此,我市应适时结合《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设。
(市法治研究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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