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深圳建设 > 政府法制研究

【法治微研究2019年第三期】黑名单管理制度应当严格依法制定

来源: 日期:2019-07-3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目前,深圳市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食品安全等领域建立了黑名单管理制度且多以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这些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上位法依据不足、制度效力层次过低、管理范围过大、惩戒措施过硬等问题。我们认为,黑名单管理制度是一项有效的制度,对于违法行为惩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社会诚信环境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因为黑名单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惩戒措施将严重影响到自然人、法人重大利益或者权益,所以对这些利益和权益的剥夺和限制的情形、范围等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慎重进行。一是在制定该制度时,应当以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为事项依据,如设置安全生产领域的黑名单管理制度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5条规定进行。二是在设置黑名单管理范围时,应当符合《立法法》第82条第六款规定即(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三是在设置纳入黑名单管理程序时,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章有关行政处罚方面的程序性规定即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应当根据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最终决定应当送达给当事人等。四是在设置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的具体惩戒措施时,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五是在设置黑名单管控期限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无论管控期限为六个月、一年、三年或者无限期,都应当具有相应上位法规定。同时,还应当依法设置黑名单退出制度和信用修复制度。

  随着深圳市各个行政机关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将不可避免地严重影响到相关法人或者自然人的重大利益或者权益,将来可能会给两级行政机关带来复议、诉讼风险。针对上述风险,从我局工作职责来看,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以下预防或者预备工作:一是推动黑名单管理进行经济特区立法并做适度的制度创新工作,进而为相应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提供制定依据;二是对黑名单管理制度(尤其是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制审查时,应当采取审慎原则并严格执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标准;三是适时组织深圳市两级行政机关对各自领域的黑名单管理制度进行清理和规范,确保既有黑名单管理制度及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章规定;四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因黑名单管理相关事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时,做好行政相对人可能要求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方面的相关工作。

  (深圳市法治研究中心供稿)



  

  法治微研究栏目简介:法治微研究栏目是深圳市法治研究中心为落实市司法局党委关于“紧密围绕深圳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中心工作,不断提升法治研究能力”部署要求的创新举措。该栏目致力于通过简约有力的研究述评,对新出台的重要法规政策文件、新发生的法治热点事件等提出研究观点,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相关决策做好参谋服务。欢迎各方对该栏目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