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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微研究2019年第二期】落实中央精神适时修订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立法

来源: 日期:2019-07-2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对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我市已有专门立法。1997年12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9、2012、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对照《规定》,《条例》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中央的要求。

  首先,审计对象范围不同,《规定》的审计范围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而《条例》主要适用于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其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不完全相同,《规定》还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而这些部门未纳入《条例》规定的联席会议制度;第三,审计主体不同,《规定》明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委会审议决定审计项目计划,《条例》则规定国有企业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四,审计内容不同,《规定》规定企业风险管控、生态环境保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内容,而《条例》未包括上述内容;第五,程序不同,《规定》明确了审计通知、公示、意见听取、审计终止等特殊程序,而《条例》并未有相应规定;第六,审计结果运用有所不同,《规定》更为完善,不仅有对个案的处理,还包括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建议作为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条例》则更多针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追究。

  综上所述,有必要根据《规定》的要求,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市法治研究中心供稿)

  

  法治微研究栏目简介:法治微研究栏目是深圳市法治研究中心为落实市司法局党委关于“紧密围绕深圳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中心工作,不断提升法治研究能力”部署要求的创新举措。该栏目致力于通过简约有力的研究述评,对新出台的重要法规政策文件、新发生的法治热点事件等提出研究观点,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相关决策做好参谋服务。欢迎各方对该栏目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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