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祥钊
摘要:深圳市是知识产权大市,知识产权的创新活力以及在国内外市场的数量位居全国前列,但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相当严峻的形势。深圳特区立法应规定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实施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禁止侵权者参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突出信用监管,建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设立直通车处理知识产权投诉举报。
关键词:知识产权 立法 保护
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中央和国务院已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明确指出“中国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8年7月16日,李克强总理在第二十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时表示,对中外企业应一视同仁包括保护其知识产权,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要加大惩罚力度,甚至加倍惩罚,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罚到倾家荡产。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同志也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次强调要加快深圳市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匹配、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加快打造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二、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必须先行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逐年增强,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电路设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备。深圳2008年也制定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深圳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普遍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刚性保护太弱,起不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在知识产权运用开发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不遵守契约精神,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禁而不止。另一方面,即使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顶格”判决赔偿或处罚,被侵权人得到的赔偿也是“得不偿失”,极大的挫伤了知识产权的原创动力。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和禁止侵权行为恣意妄为的现象,必须重新确定侵权赔偿或处罚的标准,重新设计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使企业和发明创造者愿意研发、愿意加大投入,使全社会尊重创造发明,形成一个真正保护创新的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三、深圳作为知识产权大市理应实施最严格保护
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程度是体现一个创新型城市国际竞争力的最重要指标,也是深圳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速的根本保障。深圳市知识产权的创新活力以及其在国内外市场的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计,2017年,深圳国内专利申请量达177,103件,同比增长21.89%;其中发明专利申请60,258件,同比增长6.96%。国内专利授权94,250件,同比增长25.59%;其中发明专利授权18,926件,同比增长7.13%;截至2017年底,深圳累计有效发明专利量达106,917件,同比增长12.11%,占全国有效发明专利总量(1,413,911件)的7.56%。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为89.78件,为全国平均水平(9.8件)的9.2倍。有效发明专利维持5年以上的比例达86.72%,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突破2万件,达20,457件,占全国申请总量的43.07%(不含国外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申请),连续14年高居全国大中城市榜首;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首破六万件大关,达到60258件,同比增长22.6%,位居全国第二;在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评审中,深圳市获专利金奖5 项(含外观设计金奖),占全国总数的20%,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一;在第三届中国商标金奖评审中,深圳市获商标金奖3 项,占全国总数的12%,累计获得商标金奖8 项。但是,目前深圳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体系,无法与当前的创新实力相匹配,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创新型企业被侵害知识产权后处境艰难,严重挫伤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部分企业丧失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因此,社会各方尤其是创新型企业认为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在深圳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四、特区立法应充分体现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实施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个人或组织以故意或放任的方式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而导致其遭受损失时,为增加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并对潜在侵权者产生震慑效果,判定侵权者承担超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从而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全国人大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也分别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深圳应通过特区立法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要求侵害人在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之外,还须承担一定数额的经济惩罚,以惩戒侵害人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条例》可以设立惩罚性赔偿金,对明知属于他人知识产权、五年内侵犯他人同一知识产权三次以上的、其他侵权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当支付三倍于赔偿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二)提高侵权赔偿数额。为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解决知识产权被侵犯后赔偿低、效果差的问题,特区立法要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大幅提高赔偿幅度,对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情形下的赔偿数额,《条例》可不受国家现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的赔偿数额限制,按侵权情节,专利权在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商标权在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著作权在一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予以确定。在特殊情况下,赔偿数额还可规定超过五百万元的上限。
(三)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深圳市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全国大部分地区,而国家法律综合考虑全国经济平均发展情况,规定的行政处罚数额幅度较低,如国家《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仅分别规定对侵权者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违法所得四倍以下、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分别处以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下、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可突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幅度,在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情形下,可以直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在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情形下,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此外,对于重复侵权的恶意侵权行为,《条例》还可以规定加重双倍处罚,对于妨碍行政执法的可加重处罚,对不配合执法的可处以罚款。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可以阻吓知识产权侵权者,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四)禁止侵权者参展。《条例》应规定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制定展会知识产权维权与诚信档案管理规范,推动展会企业诚信经营建设,快速处理展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参展产品经判定构成侵权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立即责令参展方撤下参展的侵权产品,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移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展会主办单位还应当记载参展方侵犯知识产权有关情况,参展方在同一展会期间或者同一展会主办单位连续举办的展会活动上,两次以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在两年内禁止该参展方参加其举办的展会活动。
(五)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条例》应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采购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其货物、工程和服务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同时还应规定对提供知识产权方面虚假材料的,对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对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文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申请政府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等。
(六)突出信用监管。《条例》应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公共信用监管为抓手,开展知识产权信用惩戒,让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机制,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监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服务诚信机制,完善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相关信息。建立财政资助项目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对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作出限制。政府部门在提供行政管理服务时,应当查询了解相关对象的知识产权公共信用状况,包括对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隐瞒证据、拒不接受调查,导致执法工作无法开展的信息;在政府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中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信息;以虚假材料申请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的信息等,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快速处理纠纷机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纠纷解决中的首要目标是快速停止侵权,快速恢复其商业优势,保障其经济利益,因此在处理纠纷时需要快速、有效、执行力强的解决方式。目前知识产权诉讼或行政处理因诸多因素存在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对此,《条例》应规定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调对接等纠纷快速解决机制。规定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后可以进行调解,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或者应投诉人请求撤销案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以分别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和受理前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确认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八)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李克强总理今年在主持第二十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时表示,对企业投诉在中国被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中国政府可直接受理这些案件。《条例》也应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重点指导、优先受理、快速保护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为重点企业派驻知识产权保护专员,开展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有效预防知识产权风险,实行知识产权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组织开展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条例》还应明确相关部门相互合作和执法衔接,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海关的保护协作机制,公安机关要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助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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