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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深圳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来源: 日期:2018-12-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黄祥钊

  摘要:优化深圳营商环境,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是深圳“十三五”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优化营商环境核心在于“法治化”,包括加强营商环境立法规划,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特区法规,不断完善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健全保护企业家权益立法,不断完善企业债务法律环境,以及立法推进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

  关键词:营商环境 法治化 立法

  营商环境是企业在开设、经营、商贸活动、履约、纳税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包括企业活动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要素。实际上,营商环境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国际化环境、法治环境、企业发展环境和社会环境等。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和优化。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强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当前各地陆续出台很多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深圳也明确提出要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在2020 年底前争取达到相当于全球经济体营商环境排名20 名的目标,到2025 年,建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笔者认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在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在本质上就是法治化,深圳应当进一步加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一、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中央提出的又一个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十三五”期间的改革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历史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市场经济对应的治理方式必然是法治。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程度与法治进程密切相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保驾护航,无论是产权的保护,还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维护,都有赖于法治的有效推进。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实现企业、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清晰法律角色定位,实现市场主体各行其道、各尽其责、各得其所。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否认存在道德滑坡、诚信失序的现象,还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广大投资者等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努力。其中,制度建设尤其是法治建设显得特别重要。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及配套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健全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立法

  (一)拟订营商环境立法规划

  营商环境法治化就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公平公正透明的具体法规和监管程序。加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需要就深圳营商环境立法制订一个全面系统的立法规划,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拟订相关领域的立法项目,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立法体系。参考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评估提出的“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等10项主要指标,深圳的营商环境立法规划可以围绕加快推进企业开办、许可实施、电力保障、财产登记、信贷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税费征收、跨境贸易、合同履行、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进行立法。

  在拟订立法规划后,可视立法条件的成熟情况,成熟一项立法一项,最终形成一套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章体系。

  (二)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按照中央和广东省委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保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按照我市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总体安排,尽快启动《深圳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工作。《深圳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体例框架大致可包括总则、公共服务、市场主体、政府监管、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此项立法工作可由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结合我市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实际,拟订立法计划和时间表,组织开展立法调研,严格履行立法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市场主体对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的意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可行性的制度设计,为我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三)加强改善企业经营环境立法

  一是要通过立法促进和保护营商环境。当前的特区立法中,以人为本、立法为商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有些立法项目过于强调对重点领域、外商投资等企业的政策扶持,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企业界的代表在特区立法中的参与度不够,立法征求公众意见尚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商事主体有序参与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相关立法过程应当吸引更多行业及专业人事参与,进行有效的论证和成本分析,商事主体的利益才能充分得到彰显。二是要努力填补营商环境立法部分领域的空白状态,包括商事制度改革、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社会信用保障、产权保护等立法。对“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等重点改革事项涉及的法规、规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及时做好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三是要关注立法与营商环境实际存在的脱节现象。部分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等不能及时出台,相关立法实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等等。

  (四)健全保护经营主体权益立法

  要进一步健全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创新权益以及企业大小股东的股权。对于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家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通过立法切实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大小企业在企业融资、资质许可、政府采购、资金扶持、参与招投标等方面的公平待遇,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建议发展改革、经贸信息、市场监管和工商联等部门应当建立相应制度,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平台,畅通企业家的意见表达和政企之间的沟通交流。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还要切实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经营主体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五)不断完善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一是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立法,抓紧推动出台《深圳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信用信息的共享、采集、保存、披露,以及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应当通过立法建立具体制度。对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制假售假、坑蒙拐骗、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以及骗取贷款、非法融资、逃避债务等行为要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形成“守信者一路畅行,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社会环境。二是提升行政执法水平。针对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不熟悉法律法规,不精通执法程序等现象,执法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执法业务培训。三是努力促进市场竞争不断透明化、公平化。严格执行国家《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深圳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在商标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的惩罚力度,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法”衔接也应进一步优化。

  (六)不断完善企业债务法律环境

  要健全和完善企业债务法律环境,就要切实解决债务人逃避债务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影响企业营商环境的重点环节,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一是限制债务人高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铁、入住高级宾馆及其他高消费等。保证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被肆意挥霍,间接逼迫其履行义务,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二是不断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手段。在加大对“老赖”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采取媒体曝光、列入诚信黑名单、限制出境等一系列措施。三是不断加强联合惩戒。法院执行机构要与各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职能互补、联合行动、齐抓共管,使“老赖”面临更加严厉的追究,从而迫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七)立法推进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深圳应当加快推进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尽快出台相应地方立法,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成本较低的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和其他贸易仲裁调解机构的作用,为化解民商事纠纷提供支持。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相关规定,加强民商事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支持,促进民商事纠纷解决组织的发展。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应依据各自职责,设立调解组织调解相关民商事纠纷,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为解决民商事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为深圳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多服务。

  (作者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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