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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的十九大报告》看法治新论述

来源: 日期:2018-08-0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黄祥钊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法治”有许多最新论述,包括提出了法治的新目标、新机构、新抓手、新布局、新立法、新措施、新监督、新原则、新格局、新理念等新论述。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和法治蓝图,值得法律人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

  关键词:党的十九大报告 法治 新论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简称《党的十九大报告》),全文32000多字,其中有3次大篇幅报告“依法治国”工作相关内容。据统计,“法治”一词在这份报告中出现了33次,“依法治国”出现了19次,提及法治总计达52次。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有关“法治”的最新论述,对开展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工作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浅谈一点学习体会。

  一、新目标——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二○二○年到二○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这就是新时代的法治新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已经明确宣告,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上,到二○三五年,中国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目标是明确的,时间是确定的,任务也是具体的。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向着更加高效权威的目标扎实迈进,我们有理由相信,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是一定能够如期实现的。

  二、新机构——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负责法治国家建设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中央设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体现了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要求,也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最高层级的组织保障。?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设立有利于整合相关部门的资源,从最高层进行统一配置,将更有利于从根本上推动和落实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依循惯例,在中央设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之后,各省、市、县也会相应设立全面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和依法治县领导小组,以利于法治建设自上而下推进。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和依法治县的全过程、全领域、全系统,以便统一全党和全国在依法治国方面的思想、认识和意志,形成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强大合力。

  三、新抓手——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全党要增强依法执政的本领,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党的统一,党的建设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推进。不论是在党的领导还是党的建设方面,都要坚持依法执政。这不仅要求有依法执政的理念,更要求具备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建设党的能力和本领,更加要求讲究依法执政的方式方法,提升依法执政的效率和效果。

  四、新布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已经指明建设法治中国的路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最终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五、新立法——制定国家监察法,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国家监察法》是国家监督领域的基本法,它不同于《行政监察法》,其调整对象应由原来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对象,调整为国家机关与国家监察对象,主要调整国家监察机关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及国家监察机关内部的关系。《国家监察法》对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和监察手段、监察程序,以及对国家监察机关本身的监督、对国家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机制进行立法设计和规范。

  六、新措施——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机关,将行政监察,腐败预防,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用留置取代“两规”,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全面推开监察体制改革后,应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中,规定行使监察权应遵循的原则,明确监察对象的范围和调查手段,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处置职权以及监察委员会可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相关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与“两规”相比,留置扩大了监察范围,通过留置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移送起诉的证据。用留置措施取代“两规”,意味着留置的审批权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确定的,留置的条件也更加明晰。留置取代“两规”,彰显反腐日趋规范化法治化,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这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一大进步。

  七、新监督——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这是一项新监督制度。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制度。增强宪法监督的实效,必须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合宪性审查”就是由有关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反宪法的问题,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权威。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保证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合宪性审查特别是立法审查,有利于纠正立法中“部门利益法治化”的现象。如一些地方通过立法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发现明显与《立法法》《合同法》等上位法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并废止。对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实行违宪性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八、新原则——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把“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原则,这是立法原则上的一大变化。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所应遵循的规范和准则。立法应当始终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三大原则。作为立法工作者,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立法原则的科学论述,严格遵守立法活动应当坚持的规范和准则,并贯彻落实到每一项立法活动中。立法机构只有做到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才能真正实现通过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九、新格局——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十、新理念——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突出强调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新理念。为适应新时代的新任务、新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通过广泛、持久、深入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使法治成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和生活习惯,让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自觉信念和自觉实践。

  总的来看,《党的十九大报告》为未来的五年,乃至未来三十年描绘了愿景和蓝图。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面对新时代的新要求,我们要沿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明的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最终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法治”的新论述,值得法律工作者认真学习和领会。

  (作者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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