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在这一背景下,监察法顺利通过,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大标志。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监察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过去,我国在反腐败方面主要有三大领域,党的纪律检查、政府的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侦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雷霆万钧之势反对腐败,一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另一方面各界也越发感到原来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败的需要,迫切需要一部能够实现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法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出台监察法,实现党的反腐败主张与人民的意愿的统一,以国法施行,顺应了新时代法治要求。
其次,监察法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此,监察法在总则中即加以明确。此外,第五章中还规定,对于所有涉案人员均“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第七章、第八章还分别规定,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本人或家属可以申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最后,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的监察范围涵盖六大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此举体现了国家反腐败的坚强决心,也将进一步促进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干净干事的形象。
(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王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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